4、二次欠款合同是无偿合同。
即债权人取得自己的权利不需要偿付代价。债务人向对方支付欠款也没有回报。
5、二次欠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即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的合同。
6、二次欠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即当事人双方可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都能成立和生效。
7、二次欠款合同现在是无名合同。
我国合同法并没有规范二次欠条合同。所以还是无名合同。
二次欠款合同不能属于借贷合同或者借款合同的范畴。它同借贷合同或者借款合同是不同的合同关系。
8、二次欠款合同不同于一次欠款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民间借款关系中,往往借款方向出借方写一张欠条,表明欠XXX多少钱。这我把它称之为一次欠款合同。这种一次欠款合同相当于借款合同或者借贷合同。它是原始的一种借贷法律关系,不存在基础法律关系。所以,它的性质同二次欠款合同是有重大差别的。
四、规范二次欠条的诉讼时效的原则。
1、尊重当事人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的原则。
当事人双方在二次欠条中是怎样表达的,就按照他们的意思办,只要他们的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这是符合民事法律关系中意思自治原则的。
而现行的司法解释和实务中,往往是不尊重当事人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硬性规定二年或者多少时间的诉讼期间。这是违反了民事法律关系中意思自治原则的。
2、有利于债权人的原则。
就是说,在规范二次欠条诉讼时效期间时,一定要向债权人倾斜,要重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而现行司法解释和实务中,往往是更加有利于债务人。这是不公正、不公平、不合理的。
3、有利于贯彻诚信原则。
有些债务人往往利用诉讼时效规范的疏漏,占空子,不想还钱,逃避债务,这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在规范二次欠条诉讼时效中,一定要考虑到这种情况,尽量使这些不诚信行为少得逞。
4、统一简化原则。
把由于借贷合同和卖买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承揽合同等非借贷合同关系引起的二次欠条统一起来,不要分别规范,而是要做出统一的规范。不要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而要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这是进行法律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则。在规范二次欠条的诉讼时效中也应该贯彻这个原则。而现行司法解释和实务中,往往是过于复杂化了。
5、符合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范。
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诉讼时效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规范二次欠条诉讼时效中,应该遵循,并且同其保持一致。
五、对二次欠条诉讼时效具体规范的意见。
1、根据上述的思考,我认为没有还款日期的二次欠条的诉讼时效,应该适用二十年的最长时效,在这二十年中,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
2、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没有还款日期的二次欠条,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了部分义务,那么,诉讼时效从何日起算?应该从债务人明确表明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即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了部分义务后,债务人并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那么,继续适用二十年的诉讼时效,两年的诉讼时效还没有起算。因为,时效中断是在诉讼时效已经起算的过程中才能发生。而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第一次履行义务,其诉讼时效还没有起算或者刚刚起算,当然也就不存在时效中断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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