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观民法典编纂的得与失--兼论宪政与私法秩序的(4)
www.110.com 2010-07-12 10:43
因此,从商品经济秩序的角度来看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无论是主张必须以宪法原理统率民事立法,还主张以继续拿民事立法作为杠杆推动包括改宪在内的社会变迁,我们都无法得出非要匆匆忙忙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完成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结论。尽管提交审议的民法草案的确在强调国家对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保护方面有长足进步,值得高度评价,但还是有必要发出这样的疑问-国家对公民甲的权利进行保护时,会不会导致对公民乙的权利进行过度干涉呢?国家承认利益集团丙的产权时,会不会实际上侵犯了利益集团丁的应有产权或者其他合法利益呢?一部好的民法典必须按照民主主义的私法原理,为协调诸如此类的公民之间权利关系以及维持公正的社会均衡和公共福利提供充分的规范根据、测量标准以及救济方法。但不得不承认,迄今为止,我国的草案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在解答上述疑问的方面依然有待琢磨。
五
坦率地说,由于本届全国人大试图在历史的转折关头从民法典方面赢得实质性进展,而专家和立法官员们也觉得机会难得,于是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的确出现了一些求成心切的倾向。
按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起草民法断断续续筹备了50余年,从1986年起积累了制定民事单行法的丰富经验,正式的民法典编纂工作也进行了将近5年,不算仓促行事。君不见,永垂青史的拿破伦法典竟然是由4位立法委员在仅仅4年之内完成的吗?这些当然是事实。但也要留意,拿破伦法典的草案是经过拥有大量优秀法学家的法兰西国务院立法委员会102次详尽审议之后才拍板决定的。再看德国的实例:作为学说汇纂体系法典化辉煌成果的民法第一草案,曾经耗费了11位立法委员整整15年的光阴;在此基础上又经过10位常任立法委员、12位非常任委员5年推敲才形成第二草案;然后是作为国会正式文本的第三草案,再经过立法机关21名委员53次彻底审议才付诸表决。就连那先前号称“拙速”后来又被讥为“照抄”的日本民法典编纂,旧版本(波瓦索纳德民法)从1880年正式开始起草到1893年颁行共计13年,新版本(明治民法)从1893年进行法典调查到1898年公布实施也历时5年。当然不是说编纂民法典就一定要像酿造绍兴酒那样,年头越长越香醇,但对待规定百姓千头万绪的日常生活的基本典章制度,总还是不厌其烦、慎重其事为好。
其实,如果想尽快搞出一套高质量的成文法体系并把与台湾的和平统一也考虑在内,我国民法典以及其他不涉及政治体制的主要法律不妨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由两岸专家共同修改重定。至于涉及政治体制的一些具体情形,可以通过单行法、特别法的方式另外规定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而修改和废止。如果不那么急功近利的话,就应该在深入研究和调查的基础上,集结国内外第一流学者的力量精心建构,志在制定一部真正面向二十一世纪、真正与中国今后的国际地位相称的划时代性的民法典。
民法典的编纂既然已经提上正式的议程,这本身就是一项成就。无论结果如何,这次讨论民法的热气腾腾场面和经验都会成为今后中国法制发展的珍贵资源。既然经济体制的变革还有待深化,有些社会构成原理依然难以确定,宪法秩序也还在变动之中,法典调查研究方面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何必在民法典编纂史留下一个欲速不达的新话柄呢?总之,我完全同意江平教授的意见,在现阶段对民法草案采取“起草继续、议决缓行”的处理方针似乎更加稳妥。这里用得着僧肇在《宝藏论》中说过的一句箴言:“破除持着、乃入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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