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其它民法论文 >
信托受益权的法律性质新探(3)
www.110.com 2010-07-12 10:43

  (二)现实性根据的揭示

  信托受益权定位于物权不仅是信托及运行机制的本质性质要求和需要,而且在信托法律制度的具体规范中也有相当的根据。从日本、韩国、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信托立法来看,信托受益权基本上都具有物权的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直接支配力和物权请权的效力。

  信托受益权具有物权的追及与优先效力。一方面,因信托财产处于受托人的占有、管理和处分之下,为了防止受托人的不当行为对受益人利益的影响,大陆法系信托法都赋予了受益人撤销权,⑤即在受托人违反信托宗旨或有其他不当行为处分信托财产的情况下,受益人有权撤销受托人的处分行为,使之归于无效。这样,撤销权一旦有效行使,受益人自可从第三人处取回信托财产。从而实际上能达到追及的效果,具有追及的效力。另一方面,在信托法上,信托财产尽管名义上属于受托人,但它并非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而是仅以信托目的即为受益人利益而存在的特定财产,为此,大陆法系各国信托法都规定,受托人的债权人无权对信托财产进行追索。这实际上体现了受益人的权利优先于受托人债权人的债权,具有物权的优先效力。

  信托受益权具有物权请求权的效力。在信托法上,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其中,受让第三人的“返还”责任形式明显是物权请求权的结果,而受托人“恢复原状”的责任形式实际上也是物权的请求权效力。尽管受益人也可要求受托人“赔偿”,但绝不能以此认为它具有债权性质。因为物权受到侵害后,也可产生债权的关系,此时物权人当然可以采取债权请求权方式进行救济。因此,在已经存在物权请求权方式的前提下,我们应将这里的“赔偿”理解为受益人物权受到侵害后产生债权的关系的结果,其前提仍是物权。

  信托受益权具有物权的直接支配力。“所谓‘直接’,乃指物权人对于标的物即客体之支配,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得实现之谓(谢在全,1999)。” 这种直接支配力在物权中并非都现实地存在,有些物权如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其支配力在一般情况下是潜在存在,只有当债权得不到满足时,支配力才现实地发生。信托受益权的支配力也是如此。在受托人正常管理时,受益权的支配力隐而不现,当受托人不当处理信托财产时,其支配力开始显现。只不过较为特殊的是,该支配力要经过撤销程序才可实现而已。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