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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和信息时代的隐私保护(6)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互联网是一个矛盾体:一方面,“在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另一方面,各种监视技术可以获取许多在以前根本无法得到的他人隐私。如果说,传统的隐私权观念更注重消极的权利,即个人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那么在这个隐私随时可能失控的时代,法律应该更加注重积极的权利,即个人对隐私的主动控制权。

  在个人资料的收集、保管、使用等各个环节中,法律应该明确资料所有人的各种权利,包括选择权、知情权、修改权等等。从所有权人的角度看,这样是为了保护其隐私权不受侵犯;从信息流通的角度看,这既能限制了隐私权的滥用,也能为了维持信息的完整、准确、适当,保证信息的流通顺畅。

  保护隐私权也涉及到一些行政行为,政府对个人资料的收集(例如人口普查)也要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以确保资料所有人的权利;对于侵犯隐私权的责任,除了民事责任外,还应该有刑事责任:例如本文第四部分提到的远程控制他人计算机资料的行为,其危害显然是足以构成犯罪的;而不适当地扩散他人资料,也很有可能对资料所有人的生活质量造成巨大的破坏,构成犯罪。因此,不仅要在《民法典》中确立隐私权的位置,而且在刑法、行政法中也要注意相关的立法。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专门制定单独的隐私权法。

  保护隐私权,必然会涉及到互联网管理的内容。在这方面有两点值得关注:

  首先,目前的互联网还是技术左右一切的时代,在某种程度上,技术甚至取代了法律的部分调整职能-这是互联网作为新技术所不可避免的。对于互联网的法律管理,不是简单的法律调整代替技术调整,而是将技术调整纳入整个调整体系内,让它继续发挥作用(实际上技术始终会发挥调整作用,无论立法者是否愿意),法律与技术应该结成盟友而不是对手。

  其次:互联网把全球的信息几乎平等地囊括进来,互联网的管理也不再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事,而要注重国际性。事实上,这是国际竞争的体现。将互联网连到国外的通道全部封死,这对于某些部门、某些时期来说可能是必要的,但这种有悖于互联精神的作法决不是管理互联网的有效方法。从国际竞争的角度看待互联网的法律管理,才是保障人权和促进经济的应有之意。

  旁观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隐私权立法,固然是以保护其公民隐私为目的,但也不乏以自己为中心不惜损害别国利益,甚至谋求信息控制霸权的作法和企图①。中国若不及时行动,在不久的将来,当全球性的统一信息系统形成、信息时代的游戏规则已然确定时,势必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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