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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建立相关隐私及其民法保护制度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一、相关隐私概念的提出及其含义

  最近几年,我经常碰到一些涉及到几个人共同拥有一个隐私经历,其中一个人处分这个隐私,其他人主张侵权的案件。最典型的,就是我曾经点评过的一个案件。

  这个案件的案情是:2001年某日,某《文摘》报刊登了一篇题为《音乐家某某与李某38年婚外婚内情》的文章。文章披露了在该音乐家及其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与该音乐家的婚外恋情,以及该音乐家与其前妻之间的部分婚姻生活内容。同时也披露了该音乐家与其前妻离婚,与李某结婚的若干事实。该音乐家的前妻认为,该文对她与该音乐家的婚姻与感情生活加以歪曲和捏造,文中有大量对原告及其家庭进行侮辱和诽谤的文字,严重损害了自己及家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因而将出版社告上法庭,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在这个案件中,最突出的法律问题就是支配个人的隐私同时又涉及到他人隐私的保护,对此究竟应当怎样进行法律协调的问题,也就是相关隐私及其民法保护的问题。对于这个案件,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我认为这个判决是不适当的,理由也就是相关隐私的关系人之一擅自处分该隐私,侵害了相关隐私的其他关系人的隐私权,应当构成侵权。

  相关隐私,是我提出的一个概念,它是属于隐私这个种概念下属的一个分支概念,是指涉及到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的隐私的隐私。在很多场合和情况下,一个人的隐私是与他人的隐私相关联的,例如所谓婚姻关系的“第三者”的隐私,就一定会涉及到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第一者”和“第二者”的隐私。“第三者”讲述自己的故事,必然会涉及到相对应的另外两个关系人的隐私。这样的隐私,就是相关隐私。

  相关隐私不是“家庭隐私权”。有人认为,“第三者”讲述涉及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的隐私,是侵害家庭隐私权。家庭隐私权的概念是不存在,因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一个家庭可能会有自己的“集体隐私”,但是,由于家庭不是民事主体,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家庭不会享有隐私权。就是一个集体,也不会存在“集体隐私权”,同样是因为集体不是一个权利主体,无法享有隐私权。而相关隐私,是民事主体之间有着共同内容的隐私。所谓的集体隐私或者家庭隐私,不过都是相关隐私。对于这种隐私,不是由一个几个人享有的隐私权来保护的,而是由相关联的各个人自己所享有的隐私权来保护。对于涉及到自己的那一部分隐私,自己都有权进行支配和保护。因此,即使是相关隐私,也不产生相关隐私权这样的概念。

  二、对相关隐私进行民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隐私是民法所保护的极为重要的人格利益。法律确认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对权利人的隐私进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他人非法侵害任何人的隐私权。这是保护人的尊严的重要法律措施,是任何人都不能够忽视和违背的。

  相关隐私,是自然人的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人生活在现实的社会中,都要与人进行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就会发生在一起交往的人共同享有的相关隐私。这种相关隐私,既包含着本人的隐私,也包含着其他相关人的隐私,这种相关隐私涉及到相关联的每一个人的隐私及其权利。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及其权利,就要保护相关隐私。如果对相关隐私不予重视或者保护,就可能损害范围极为广泛的人的隐私利益和隐私权。

  按照隐私权保护的基本规则,任何人都有自己的隐私权,隐私权就是自然人支配自己的隐私的权利,权利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愿意隐瞒就隐瞒,愿意公布就公布。但是,行使自己的隐私权有一个界限:隐瞒自己的隐私、保守自己的隐私,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当司法机关向你调查犯罪行为而你借口隐私而予以隐瞒的时候,这就不是行使隐私权的问题了,而是妨害司法;宣扬自己的隐私、诉说自己的隐私,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侵害他人的利益,也构成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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