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家官员的隐私权(5)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第一,国家官员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和侵扰。官员的住宅属于其私人领域,他有权享有私生活的安宁。对于官员的住宅,没有根据法律的规定,是不能强行侵入和随意侵扰的。这不仅是官员本人应享有的权利,而且是他与其家庭成员所共同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第二,国家官员的私生活不受监听和监视。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监视监听行为都是非法的,无论其对象是什么人,官员当然也不例外。官员在公开场合或在从事公务活动的过程中,出涉及国家机密的情形外,是应被公众所知悉的,但对于其私生活则不应监视或监听。
第三,国家官员享有通信秘密与自由。通信秘密和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自然人隐私权中的重要内容。官员的通信只要不涉及腐败、道德和政治丑闻,则应获得法律的保护。
第四,夫妻两性生活不受他人的干扰和调查。夫妻性生活是完全属于私人领域的范畴,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应受他人的干扰和调查。
第五,其它与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事务仍受法律保护。
涉及对国家官员的隐私权保护时,应强调的是,即使是官员那些保护受到限制的隐私,法律也不是完全不予保护。对这些隐私的公开应尽可能的限制在小的范围内,即只要能满足公众知政权以及盛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就不要在随意将可公开隐私的内容和公开的范围扩大化。另一个方面时,公众行使知政权时,不得损害官员家庭成员的隐私权,尤其是其家庭成员并非归国家官员或公众人物的情况下,更应注意这一点。⑥比如,某报纸在介绍某政府官员的先进事迹时,披露该官员的孩子曾患有小儿麻痹症。这样的报道不但侵犯了该官员的隐私权,而且还侵犯了该官员子女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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