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建立相关隐私及其民法保护制度(2)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既然隐私权人有权支配自己的隐私利益,那么,对于包含自己的隐私的相关隐私,也应当有权支配,也就是与相关隐私有关的其他关系人对于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隐私有权进行支配。讲述自己的故事,支配自己的隐私,都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不会受到非法干涉和限制,如果这种支配自己的隐私的行使权利行为受到非法干涉和限制,也构成了侵害隐私权的责任。但是问题在于,任何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牺牲或者侵害他人的隐私,不能侵害他人的权利,同时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在相关隐私中,一个人行使自己的隐私权,支配自己的隐私利益,必须很好地保护他人的隐私,使共同享有相关隐私的关系人的隐私权不因一方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受到侵害。如果在行使自己的隐私权支配相关隐私时,没有尽到保护相关隐私的关系人的隐私权不受侵害的义务,那么他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宪法》第51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条文的基本精神。
三、对相关隐私进行民法保护的主要规则
在对相关隐私进行民法保护的时候,应当确立民法保护的基本立场。我认为,对于相关隐私的法律保护,应当纳入隐私权的统一保护制度当中。其实,相关隐私本来就是隐私的一个具体内容,本来就在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之内。加强对相关隐私的保护,就是强调这种隐私在运用隐私权保护的时候,应当重点予以保护,以及在保护中的特殊规则。在这个基本思想的指导下,对于相关隐私的民法保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相关隐私的关系人共同享有、共同支配相关隐私利益
相关隐私事实上就是相关人对相关隐私的共同享有。在确立相关隐私的民法保护规则的时候,应当参考物权法共同共有的规则,确立其立场。这就是,对于相关隐私应当共同享有,相关隐私的关系人在支配相关隐私利益的时候,应当实行“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在原则上,相关隐私的关系人对相关隐私的支配应当一致同意,方能行使对相关隐私的支配权。当然,相关隐私不是共同共有,不是一个独立的隐私权,而是各个隐私权人对自己的那一份隐私利益享有的支配权利。对于相关隐私的支配,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支配,保障任何与相关隐私有关联的关系人的隐私不受支配相关隐私行为的侵害。
2.相关隐私的关系人负有对其他关系人的保护注意义务
法律应当确立相关隐私当事人对其他关系人的保护注意义务,以保护相关关系人的隐私权。这种对相关隐私的保护义务,就是对相关隐私关系人的保护注意义务,应当以高度的注意程度即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谨慎行事。其判断标准应当是客观标准,即相关隐私的关系人之一,在支配相关隐私时,只要对于其他关系人的隐私有所泄漏或者宣扬,即为违反该义务。
3.支配相关隐私应当征得相关隐私关系人的同意
凡是支配自己的隐私涉及到相关隐私的时候,行为人必须征求相关隐私关系人的同意,以取得对相关隐私的关系人的支配权。否则,即为违反该保护注意义务。例如,以别人写给自己的书信为依据写的回忆录,双方对此都愿意公开,那么一方写作回忆录,说到这些信中涉及的隐私问题,不会造成侵权的结果。如果对方不同意公开,却硬要写出来,那就是对相关隐私关系人隐私权的侵害,也构成侵权。如果这封信或者这些信还涉及到第三人的隐私,那就不仅仅要征求对方的意见,还要征求涉及到的第三人对于相关隐私的意见。如果不征求对方和第三人的意见也行,那就要处理好,凡是涉及到对方和第三人的隐私问题都要妥善处理,不能泄露他人的隐私。违反相关隐私的保护注意义务,造成对方或者第三人的隐私权损害的,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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