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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是侵权责任,还是物权(12)
www.110.com 2010-07-12 11:23

  上述六例可分为三类,一类是以不作为的方式避免给合同的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属于这一类的例子是,一位自药厂离职的药师负有不以在该厂所获知识自营企业或提供给竞争者。这个例子和我前面举的“经理人及代办商应负竞业禁止的不作为义务”的性质相同,合同内容不直接体现经济价值,实际上具有间接的经济价值,因为合同的目的是保护药厂的经济利益,一旦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类是约束自己的行为,为他人构造更舒适的生活环境,属于这一类的例子是,根据约定,甲在0:00至6:00不弹钢琴,不跳迪斯科。这是涉及相邻关系和环境法上的噪音污染问题。在0:00至6:00弹钢琴,跳迪斯科,如果属于超出了相邻关系中可忍受的程度或者违反了环境法的规定,受害人自可请求停止侵害。对这个合同似可理解为弹钢琴、跳迪斯科未超出相邻关系中可忍受的程度,没有违反环境法的规定,而是为他人构造更舒适的生活环境。如果一方违约,在0:00至6:00弹钢琴,跳迪斯科,怎么处理?如果合同约定违约者赔偿损失,就具有了经济价值。如果未约定违约者赔偿损失,产生了纠纷,提起诉讼,法院如何处理?应当说这种不弹钢琴,不跳迪斯科的约定,不是法律关系,不是合同之债。

  第三类是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或者服务,属于这一类的例子有四个。其中有按约定教师甲将无偿地为其硕士生乙介绍工作;按照约定,甲每天前往乙的住宅无偿地为其浇花;此二例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负赔偿责任,属于为他人做好事,不是于民事法律关系,不是合同之债。出租车驾驶员甲应一发烧乘客的请求而免费地将其送往医院,也属于为他人做好事,但是,如果甲中途将发烧乘客放在路边不管了,因此造成该乘客病情加重,可参照无因管理处理,甲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这是关系到患者的身体甚至生命的重大问题,不同于无偿为他人浇花、介绍工作之类的做好事。甲无偿地为乙看护小孩,性质近似委托监护,虽是无偿的,如果因甲的过失造成小孩伤害,甲应负赔偿责任,根据亲属法或监护法的立法精神,这样处理是不言而喻的。

  有学者举日本学者讲的“道歉公告债务”作为扩大债的标的范围的理由,若从权利、义务、责任的关系看,道歉公告的性质是责任,不是债。

  既然“给付须有财产价格与否,古来议论不一”,我的主张也难以成为公认一致的见解。笔者认为应当淳化债的内涵,坚持《民法通则》确立的权利、义务、责任体系。有学者反对这种体系,主张淳化侵权责任的内涵,反对淳化债的内涵,这是两个不同的思路。不同的思

  路对同一个问题有不同的甚至相反的看法,这不足为奇。

  按照传统民法损害赔偿是债的基本形式,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和权利、义务、责任体系的观点,赔偿损失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其性质不属于债。鉴于侵权责任的承担不一定要经过司法程序,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赔偿损失的数额、期限、方式地点以及由第三人保证等,赔偿损失可以准用民法债编通则的规定。但是,因故意侵权发生的赔偿损失,对受害人享有其他债权的侵权行为人不得主张抵销,因侵害人身权而发生精神损害的赔偿,原则上不得转让或继承。

  3、侵权责任与物权的关系

  物权法规定物权请求权的必要性何在?学者论证规定物权请求权的理由主要有三点,理由之一是,物权请求权优于债权请求权。在不规定物权请求权的情况下物权是否不能受到优先保护?回答是肯定的,因为物权优于债权不是必须通过物权请求权来实现。对此分以下分三点阐明:

  第一,原物返还、妨害除去、妨害防止转变为侵权责任之后,不会影响物权的优先效力。基于妨害造成的损害赔偿,不存在优先权问题。物权人的物被他人侵占,对返还原物不规定为返还请求权而规定为侵权责任的情况下,也不会影响物权的优先效力,如前所述,返还原物作为责任并不会变为返还原物之债,返还原物是直接保护物权的方式,基于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返还原物责任当然优于赔偿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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