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一物二卖的情况下,如果是是动产,标的物已经交给后买者;如果是不动产,后买者已经办了登记手续,后买者都已取得所有权,其所有权当然优先于先买者的债权。如果是不动产,先买者即使已接受交付,已办了登记手续的后买者,其所有权当然也有优先效力。在此情况下,法律不规定返还请求权,并不影响后买者请求先买者交付标的物的权利。同理,在甲将其物借给乙使用期间,甲将该物卖给丙,丙的所有权当然优先于乙的债权。再者,在某特定物已成为债权的标的物,后又在该物上成立质权、抵押权或其他物权,后成立的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些优先权的实现并不是必须有明文规定的物权请求权,因为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是实现物权优先效力的根据。
第三,有学者认为在出现破产的情况下,所有物返还的效力强于债权。实际上破产法中的“取回权”的标的物“根本不属于‘破产财产’(即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范围,债务人的债权人对之根本不能享有请求权,故不可能发生请求返还财产的物权人(收回权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竞争。”[139]“取回权”源于所有物的支配性和排他性。
主张物权请求权的理由之二是,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问侵害人有无过错,有利于对物权的保护。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之后,是否以侵害人有过错为要件?我在《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一文曾说:“在现代侵权行为法上无过错责任原则进一步发展,侵权归责原则多元化已经成为趋势,将返还原物(在善意无权占有的情况下)定为无过错责任,符合侵权归责原则多元化的趋势。”对于妨害排除和妨害防止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在该文参考一位民法学者的文章中提供的资料作了阐述:“妨害排除和妨害防止作为侵权责任形式,是否不问当事人有无过错?这是个复杂的问题,因为妨害排除和妨害防止作为责任形式,不仅仅适用于物权,而且还适用于人格权,它涉及到法律经济学,关系到立法政策。对此,可在参考法国民法的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作出决策。法国判例和理论上有近邻妨害责任,近似于德国民法上的妨害排除。经过长期的实践和讨论,‘在现今之法国学界,将近邻妨害责任作为无过错的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见解已在事实上居于有力地位,并日益获得大多数学者支持。概而言之,这种无过错的侵权行为责任见解已成为众多见解中的支配见解,处于通说的地位。’法国判例和理论上还有近邻妨害之禁止,近似于德国法上的妨害防止。经过长期的实践和讨论,在归责原则上,处于支配地位和有较大影响的有力学说是过错说及衡平说。按照过错说,近邻妨害之禁止,以加害人有过错为要件。没有过错的,受害人只能请求金钱赔偿等。按照衡平说,近邻妨害之是否禁止,必须考虑对立的诸利益对于社会是否有用及用之大小,并进而在此基础上加以决定。如果停止妨害原因(禁止营业活动)不如维持妨害原因(营业活动)对社会更有利时,受害人仅可请求金钱赔偿或请求改善工事,而不得要求禁止营业活动。法国的这些实践和理论可值得借鉴。法国的实践和理论说明,对妨害排除和妨害防止按侵权行为关系处理,比较灵活,可以克服物权请求权封闭性的缺陷。”[141]我说的“涉及到法律经济学,关系到立法政策”主要是指“如果停止妨害原因(禁止营业活动)不如维持妨害原因(营业活动)对社会更有利时,受害人仅可请求金钱赔偿或请求改善工事,而不得要求禁止营业活动。”的情况。后来我又考虑,法国民法实践中对停止营业活动,要看是否对社会更有利的处理方法,可解释为对私权的限制,与妨害防止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是性质不同的问题。我在《关于未来我国民法典民事责任体系的思考》一文说:“在民法典中不设物权请求权,因而在民法典中需要变动的法律问题,在立法技术上不难解决。其中主要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作为侵权责任形式之后,其构成要件问题。这几种形式作为物权请求权,其构成要件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作为侵权责任形式也不以过错为要件,即将其作为无过错责任的组成部分,这在侵权责任编写清楚并不困难。”[142]
相关文章
-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是侵权责任,还是物权
-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是侵权责任,还是物权
-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是侵权责任,还是物权
-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是侵权责任,还是物权
-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是侵权责任,还是物权
- ·侵权责任法多种形式保护知识产权被侵权人
- ·侵权责任法获通过多种形式救济保护知识产权被
- ·民法关于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
-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时归责原则
- ·论保护知识产权的民法方法(下)
- ·论保护知识产权的民法方法(上)
-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
- ·客人摔伤酒店应承担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 ·司法考试民法之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 ·论物权的民法保护之范式
- ·侵权责任法为整合民法典奠定基础
- ·侵权责任法让保护私权稳落地
- ·“侵权责任法为整合民法典奠定基础”
- ·侵权责任法为整合民法典奠定基础
- ·《侵权责任法》将更好保护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