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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民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研究(5)
www.110.com 2010-07-10 15:32



  四、二种制度之间的冲突及解决办法

  撤销仲裁裁决决及不予执行裁决二种制度,是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的主要内容、但二种制度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如何协调这二种制度之间的关系,发挥各自的功能,是仲裁理论及司法实践不能回避的问题。

  (一)二种制度的比较及冲突

  为了理顺二种制度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对二种制度进行比较,在比较中发现冲突所在,然后,才能找到解决冲突的办法、

  二种制度的相同点:1、二种制度的启动必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2、二种制度司法审查的法定事由有四项是完全相同的、即(1)没有仲裁协议;(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4)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断行为、3、二种制度适用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即或者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予以执行),或者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4、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的救济方式相同、即当事人就该纠纷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①

  二种制度的区别:1、申请的主体不同、申请撤销裁决的主体,仲裁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可以提出申请、不予执行裁决的申请主体只能是被执行人、即二者的侧重点不同,撤销裁决同时兼顾胜诉方的利益,而不予执行侧重于被诉方的利益、2、申请人时间不同、申请撤销裁决的时间是自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②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在申请执行前提出,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不予执行裁决的申请,只能由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3、二种制度中有二项法定的理由不同、撤销裁决的法定情形中有二种,即“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而在不予执行制度中变成了“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4、申请受理的法院不同、撤销裁决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不予执行裁决案件,由执行法院(可能是中级人民法院,也可能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5、二种制度的法律后果不完全相同、撤销裁决案件的法律后果之一,人民法院认为可由仲裁庭重新作出仲裁的,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而在不予执行制度中,人民法院无须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通过上述二种制度的比较,可以发现二种制度存在着冲突:

  冲突一,撤销裁决案件只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不予执行案件,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基层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根据二种制度司法审查的范围的规定,在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予执行的案件时,其可以对裁决的实体和适用法律二个方面进行审查,而中级人法院却无此权利、中级人民法院的审查权限还不如基层人民法院大、这在权限上是本末倒置、笔者认为,出现此问题的原因,在于二种制度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撤销裁决制度规定在仲裁法中,而不予执行裁决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二部法律没有进行必要的协调,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失误、

  冲突二,二种制度之间没有联系、即撤销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制度各自为战,互不干涉、不论撤销裁决程序出现何种法律后果,在不予执行程序中仍可以申请不予执行裁决、同时,由于二种制度中的法定情形存在不同之处,撤销裁决还不如不予执行裁决来得彻底、这样就造成了人民法院的重复劳动,也使得撤销裁决制度形同虚设、

  冲突三,如上所述,不予执行裁决的申请只能在执行程序中提出,由执行程序对裁决进行程序、实体和法律进行审查,而对撤销裁决案件而言,由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进行,审判程序却只能对裁决的程序性问题进行审查、这既不符合人民法院的内部分工,也不符合审执分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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