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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据法中的保密特权原则及其对我国证据立(2)
www.110.com 2010-07-10 15:27



  (一) 律师与委托人间的保密特权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保密特权是一项最古老的特权原则,它于16世纪首次出现在判例法中。该特权原则指法律赋予律师和委托人就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事项秘密地交换意见,进行协商而免除作证义务的权利。③按照197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公布的证据规则(草案)的解释,委托人指向律师寻求法律服务的自然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律师指获准或者当事人有理由认为有权执业或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然人。特权保密的范围既包括委托人之间的谈话或书信、文件往来,也包括律师为诉讼准备的资料。草案中的特权原则部分虽未获通过,但上述解释却为大多数州的立法或判例承认。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保密特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要件:

  ⑴必须是委托人为了取得法律意见向律师咨询而告知以实情,如果委托人只是把律师作为朋友向其倾诉并无求得法律帮助的意图则不属于保密范围。受律师与委托人保密特权保护的人除了委托人还包括其代理人、监护人、继承人、在律师与委托人之间传递信息的人以及律师助手、代理人。

  ⑵委托人向律师所作的咨询必须是以秘密方式进行的。如果当事人在无关的第三人在场时与律师交谈,即使第三人是一个孩子,只要他能理解谈话的内容,则该谈话内容不在特权保护的范围内。如果谈话内容被他人偷听,美国现代的判例认为,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即可免除向法庭揭示谈话内容的义务。这也是判例法为应付日益发达的现代窃听技术所采取的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各州判例法认为只有委托人才是该项特权的权利人,他可以拒绝公开并阻止律师公开他们之间的谈话内容、书信往来。而律师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要求行使上述权利,如果委托人放弃保密特权,他就必须向法庭提供有关的证据,因为律师与当事人保密特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当事人向律师陈述的自由而非律师的陈述自由。

  (二) 夫妻间的保密特权

  夫妻间保密特权源于中世纪教会法的两条原则:⑴任何当事人不能成为自己的证人。⑵因为妻子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夫妻双方实际上是一个人,因此他们也不能相互作证。④这两项原则在16世纪被判例法发展成为夫妻间保密特权原则,其中剥夺妇女作证的权利的内容被摒弃。现代的夫妻间保密特权是指夫妻双方有权拒绝公开夫妻生活中的秘密交谈或作不利于配偶证言的权利。设立夫妻保密特权的目的在于维护夫妻生活的稳定与和谐,促进夫妻间的自由交流、沟通。

  该项特权的存在以实际上采取了保密措施并达到了保密的效果为前提,这一点与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保密特权并无不同。夫妻间保密特权只保护夫妻交谈的自由而非所有家庭成员交谈的自由,夫妻谈话的过程中如果有其他人在场,即使是其他家庭的成员,该部分谈话内容也将不受特权的保护。

  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存在是夫妻间保密特权的又一前提。如果婚姻关系无效或男女双方只是同居并未缔结婚姻,则他们之间的交谈不属于特权保护的范围。但是,如果婚姻关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保密特权却不因此而终止。因为设立该项特权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夫妻的自由倾诉的权利,而倾诉的自由要以“永远的保密”为前提。

  (三) 医生与病人之间的保密特权

  医生与病人之间的保密特权指病人有权拒绝透露或阻止他人透露他为治疗心理或生理疾病而与医生进行的谈话内容。美国普通法及联邦成文法没有关于医生与病人之间的保密特权的规定,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咨询委员会起草的《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一次将该特权(只包括心理医生与病人之间的保密特权)写入成文法,却几乎立刻引起非议。有人认为,在某些案件中,医生对病人身体或精神状态作出的诊断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至关重要,授权当事人隐藏这样的证据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时如果法庭必须听取当事人提供的对其有利的医生的证言,他就有权听到那些不利于当事人的声音。⑤支持者却认为,这样一项特权的存在有利于维护医患间的信任关系,因为谁都不想让自己的病成为他人议论的话题而医生有责任为他的病人保守秘密。⑥最终咨询委员会的草案未获通过,但医生与病人之间的保密特权却为联邦与州法院判例承认。据考证,最早以成文法形式承认该项特权的是纽约州,1928年该州通过立法修改了长期以来形成的不承认医生与病人间享有保密特权的习惯作法,此后约有3/4的州效仿了纽约州的作法通过了相似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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