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我国目前现有的各种登记的整理和分类
(一)简述目前我国登记的现状
登记是指行政机关对正在进行某种活动或希望进行的某种活动的相对人依法予以书面记载以便作为官方记录备查的活动。 在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中,存在着大量的登记行为,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可谓息息相关。一个人出生要户籍登记,结婚要婚姻登记,住旅馆要旅馆登记,买房子要产权登记,向银行贷款要抵押登记。一旦进入商事领域,登记就更多,公司登记、企事业单位的登记、社团登记、广告登记、税务登记、船舶登记、排污登记、保税仓库登记等等。现实生活中不仅登记的种类繁多,而且登记机关也是涉及广泛,有民政部门、公安部门、交通部门、城建部门、农林部门、财政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等等。
目前法律对各种登记行为和相关程序的规定大多都以《××登记管理办法》、《××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形式存在,各部门各行其是,尚未有统一的立法,登记常常处于“多头执政”的混乱局面,登记机关大都为行政部门,登记只有行政性,没有司法性,使得我国的登记制度缺乏司法性和统一性,急需建立一个登记机关统一,适用的登记法律统一,登记的效力统一的登记制度。
(二)对现有登记的各种分类
为了准确把握以上种类繁多的各种登记行为进而界定登记的性质,揭示登记的本质,探讨登记的效力,首先就必须对登记进行整理归类,因为在笔者看来,这是展开研究不同意义上的登记行为的前提条件。
从登记的内容上看,可以大致分为1、对法律上主体资格、身份及法律地位的登记。如户籍登记是对公民身份的登记,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资格的登记,公司登记、事业单位、社团登记对资格的登记2、对权利归属的登记。如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归属的登记,对著作权、版权归属的登记。3、对法律关系的登记。如婚姻登记是对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登记。4、对法律事实的登记。出租车出城登记、旅馆登记、排污登记
从登记的主管机关上看,国外有司法登记和行政登记之分。而我国目前的登记机关大多都是行政机关。从世界各国的规定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普遍规则是,或者将登记机关统一为司法机关(如地方法院或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称为司法登记),或者建立一个统一的登记机关(登记称为民事登记),实行在统一的司法或者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登记机关统一,适用的登记法律统一,登记的效力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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