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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痘"美容留疤网上"诉冤" 判侵害名誉权(2)
www.110.com 2010-07-13 09:37

  曹先生发帖人担责

    曹先生辩称,作为旺旺网的管理者,负有一定的监管义务,但没有能力也无权对论坛上的所有帖子作独立调查。

    在接到美容公司的删帖请求后,被告找到发帖人姜小姐了解情况,得知帖子内容完全属实。特别是发帖人提供了与美容公司打官司的法院判决书后,被告完全有理由相信其所发表的言论是客观的、符合事实的。如果原告认为该帖对自己的造成影响,那么由此产生的后果也应由发帖人承担。

  姜小姐未歪曲事实

    姜小姐则称,自己有权在论坛上陈述自身经历,寻找有相同经历的网友,以共同准备向美容公司提起诉讼。自己也从未歪曲事实及侮辱诽谤原告,原告采取法律明文禁止的针刺挑痘,经新闻记者调查后,在公众媒体中被披露过,这是为公众明知的事实。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两被告侵权

    法院认为,结合本案的事实,两被告确有对原告名誉权损害的事实。首先,被告姜小姐原系原告顾客,在美容公司消费期间,因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葛,作为有认知能力的姜小姐,完全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合法权益。然而姜小姐并非如此,而是通过互联网发帖到被告曹先生的“旺旺育儿网”上,用过激语言侮辱、诽谤美容公司,客观上贬低了美容公司法人的商业信誉。

    其次,在被告姜小姐向网站发布具有诽谤性的帖子后,被告曹先生明知该帖会对原告造成负面影响却未删除,因此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第三,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姜小姐向被告曹先生网站上传的带有诽谤内容的帖子,已经为两被告以外其他人所知,已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原告美容公司的评价。因此,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

    最后,两被告主观上有过错。被告姜小姐是有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是互联网信息的提供者,应当承担注意义务,即法律所规定的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义务。被告曹先生对被告姜小姐所发帖子是明知的,但未尽审查核实的义务,因此其主观上也有过错。

    综上,两被告已经构成对原告美容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原告美容公司提出的两被告停止侵害,删除有关侵害美容公司名誉权的帖子,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并无不妥,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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