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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权人格尊严写入草案(2)
www.110.com 2010-07-12 17:26

  丛斌委员认为,三审稿中相关规定应该进行修改,否则可能会造成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主张权利的时间也可能延误。

  建议二:缩短询问查证时间

  就公安机关对传唤人询问的时间问题,二审稿曾规定最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第三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又恢复为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即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2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作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有些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基层公安机关提出,有些治安案件情况比较复杂,传唤询问时间过短,难以适应及时查清和正确处理治安案件的需要,也不利于维护被侵害人的权益。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维持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传唤查证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的规定,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乌日图委员和严义埙委员认为这一条规定的表述需要斟酌。一是什么情况属于情况复杂很难界定;二是“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的表述更不严谨,特别是“可能”这两个字,随意性很大。不能因主观认为当事人有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就将其拘留24小时。

  韩德云代表认为,三审稿的规定可能会导致一种情况,一旦询问查证超过8小时,公安机关就一定会给当事人行政拘留处罚。这在无形中加重了对当事人的处罚。

  分组审议中,一些委员和代表建议应缩短询问查证时间以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合法权利。

  建议三:执法监督有待细化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宗旨在于,在保障公安机关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同时,要对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监督,以切实保护公民的权利。

  引人注目的是,草案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特别增加了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并增加“执法监督”专章,对公安机关及警察办理治安处罚行为给予基本规范。

  张毓茂等多位委员认为,“执法监督”这一章非常重要,关系到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能否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但草案有关执法监督的规定还比较原则,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以加强其操作性。

  张毓茂委员表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可替代,功不可没,也作出了很大牺牲。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支队伍里个别人的问题也在人民群众当中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其权力的行使加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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