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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权人格尊严写入草案(3)
www.110.com 2010-07-12 17:26

  徐永清委员举例说,草案第114条只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但对于到底谁是执法的监督人,有问题向谁反映,到哪里去告状,却未作出明确规定。

  徐永清、窦数华和杨兴富3位委员因此建议,法律应该规定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至少要明确监督的主体和受理监督的机构,同时还要明确对群众检举、控告问题的处理和反馈时限等。

  此外,杨兴富、王茂润等多位委员还建议,在使用处罚的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的同时,更应该加大法制教育的力度,包括法治宣传、社会道德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和公德观念。杨兴富委员认为,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处罚只是管理手段之一,要坚持以教育防范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三审稿在总则中新增加了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李连宁委员和杨兴富委员认为这一修改非常有必要。他们表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除了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以外,很重要的是各级政府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正确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尽量减少社会治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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