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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人身权
www.110.com 2010-07-12 17:31

  一、

  [分析]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权是自然人成为权利主体的前提条件,也是其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故其为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权;生命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不依赖于其他权利的存在,故为独立的人格权。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正常延续为基本内容,以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为保护对象,性质是禁止他人非法剥夺生命而使人的生命按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延续。

  生命权的基本内容:一是生命安全维护权,即维护生命的延续,保护生命不受外来非法侵害;二是生命利益支配权,即处分自己的生命。尽管传统理论对生命权是否包括生命利益支配权持否定态度,但献身问题和安乐死问题对传统观点提出了挑战,牺牲自己的生命以挽救他人生命或健康的行为,以及参加危险竞技项目的行为均被视为对生命利益的合法放弃。同时,在有些国家和地区,立法已经明确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

  三、

  [分析]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健康、保持于利用其劳动能力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从语义上讲,健康权包含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因此健康权包括生理健康权和心理健康权。但是由于法律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心理健康权由精神损害赔偿予以保护更为合适,所以健康权的客体仅指生理健康,不包括心理健康。

  健康权与生命权、身体权不同。侵害生命意味着生命不可逆转的丧失,侵害健康权的结果是健康受损,健康受损后经过医治一般可以康复或好转。生命权的根本利益在于生命安全与生--,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某一侵权行为侵犯的究竟是生命权还是健康权,以侵害的实际后果而不是侵权人的侵害目标为判断标准。侵害健康权并不当然侵犯身体权,如污染环境之人患病;同样,侵害身体权也不当然侵害健康权,如非法剪人头发。

  八、隐私权

  [分析] 隐私权是私人生活中不欲为他人所知的信息,也称私人信息、个人秘密。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隐私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人格权。

  1993年最高人院《关于审理案件若干疑问的解答》第7条也有类似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确定民事琴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及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根据该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1)隐私权的主题限于自然人,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利。该特征决定了隐私只能为个人所有,法律创设隐私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的私生活自由与-,而法人没有私生活可言,所以无法享有隐私权。但需要说明的是自然人的隐私范围并不完全相同,如普通公民和国家公务人员的隐私范围就不相同。(2)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隐私是自然人不愿让他人知晓和干涉的个人情报和咨询,因其与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故允许权利人对这些信息加以保密。(3)隐私是支配权,权利人既可以利用隐私,也可以-隐私。

  九、荣誉权

  [分析]荣誉是特定人从头顶组织获得的一种专门化和确定化的积极评价。荣誉权是指权利人对荣誉享有的获得、保持、利用并享受所生利益的权利。对荣誉权的性质,学界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荣誉权属于人格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荣誉权属于肾分权。现有的立法采纳了第一种观点,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将荣誉权规定为人格权利。

  荣誉与名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的区别是:首先,两者的来源不同。荣誉是有特定组织授予的,来源具有特定性;名誉是迷失主体获得的生活评价,其来源是不特定的生活公众。其次,二者的内容不同。荣誉是对民事主体的正面的、积极的、褒扬性的评价;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客观评介,该评价可能是正面积极的,也可能是负面的消极的,故名誉有好坏之分,而荣誉则无此之分。同时,荣誉是由一定组织依一定条件和程序给予的,是一种正是评价,表现为一定的形式如荣誉称号;名誉则是一种带有随意性的评价,没有固定的形式。在此,两者涉及的范围不同。荣誉仅仅是对民事主体的某个特定方面的评价,名誉则是对某一主体的综合性评价,涉及主体的各个方面。最后,容易可以依照一定的程序剥夺或撤销,而名誉只可能发生改变,不可能被剥夺撤销。

  荣誉权具有以下特征:(1)荣誉权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2)荣誉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获得的荣誉。

  荣誉权的基本内容:(1)荣誉获得权,即民事主体有权获得因其行为而给予的荣誉称号,任何他人不得加以妨碍、阻挠和干涉。(2)荣誉维护权,即民事主体对于已经授予的荣誉有权保持归自己所有,排除他人非法侵害。荣誉已经获得,即为民事主体终身享有,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非法剥夺,也不得转让或即成。其他任何人不得侵害荣誉权。(3)同于利用权,即民事主体可以利用荣誉,并享有和自主支配因一定的荣誉而获得物质利益。如可以在商业广告中载明自己获得的荣誉以取信于社会。权利人利用荣誉必须遵守法律,不得侵害社会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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