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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同意杀人”的刑事责任问题(3)
www.110.com 2010-07-12 17:43

    三、特殊情况下“同意杀人”未必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

    一般而言,“同意杀人”与一般故意杀人相比较,对社会的冲击力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根据罪刑均衡的原则,行为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自然也就应当较轻。但这也并不是绝对的。在同意杀人中也可能存在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同意杀人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也要充分考量加害人行为的动机、被害人嘱托的原因、产生的社会影响等情节,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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