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同意杀人”的刑事责任问题(3)
www.110.com 2010-07-12 17:43
三、特殊情况下“同意杀人”未必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
一般而言,“同意杀人”与一般故意杀人相比较,对社会的冲击力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根据罪刑均衡的原则,行为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自然也就应当较轻。但这也并不是绝对的。在同意杀人中也可能存在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同意杀人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也要充分考量加害人行为的动机、被害人嘱托的原因、产生的社会影响等情节,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 上一篇:从法律和人性角度透视“安乐死”
- 下一篇:谁有权规定警察开枪的情形
相关文章
- ·简论“同意杀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 ·简论“同意杀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 ·樊国兴因患精神分裂症而杀人不负刑事责任案
- ·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参与 绑架杀人应否负刑事责任
- ·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参与 绑架杀人应否负刑事责任
- ·案析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明力问题
- ·关于同意使用《出口信用保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
- ·刑事责任的若干问题
- ·国际犯罪个人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 ·追究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程序问题
-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若干问题探析
- ·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根据及其合理性问题探讨
-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问题
- ·单位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 ·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问题
- ·从个案探讨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问题
- ·浅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问题
- ·刑事责任的若干问题
- ·残疾人刑事责任问题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