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
从我国立法看,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也没有作出规定。但在原来《解答》中作了规定。即合同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是外国法。但是,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必须是现行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规范和程序法,这显然是排除了国际私法上的反致制度在依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准据法中的适用。??
但是,《民法通则》第145条、《海商法》第269条和《合同法》第126条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都作了限制的规定,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在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上,并不是所有涉外合同都毫无例外地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对有些涉外合同而言必须适用我国法律作为该合同的准据法。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作出“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的法律。”(2)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第2款和《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均作出如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3)《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技术引进合同的签订,应该遵守《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4)《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第25条及其《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除中国银行同意者外,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为中国法律。??
此外,近年来,随着国际商事合同领域越来越重视法律选择的政策导向,对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已成为国际上的一种通行作法。笔者认为,在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时,我国立法还应注意以下问题:(1)在消费合同方面,我国立法应从保护弱方当事人的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参照其他国家和国际条约的作法,对这类合同的准据法,当事人应选择有利于消费者的法律。(2)在劳动雇佣合同方面,我国应从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当事人只能选择有利于作为被雇佣者的法律。??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当代国际私法中的一种崭新理论,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该原则作为法律选择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德国学者萨维尼(Savingy)提出的“法律关系本座说”。然而,它是对传统法律选择方法的扬弃,并提高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客观性和合理性。依据该原则,合同准据法应为与合同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也就是以合同法律关系的最密切联系地为客观标志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尽管在国际私法上,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并不局限于合同领域,但是它却代表着合同准据法理论的最新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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