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域管辖
所谓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按地域划分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鉴于澳门地域狭小,每一审级均只有一个法院,故澳门法院的地域管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澳门法院与其他法域或其他国家的法院之间划分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这种地域管辖实际上就是“涉外”地域管辖。新《法典》对地域管辖作了以下规定:
(1)、普通地域管辖
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的所在地与其所在地法院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新《法典》第15条(澳门法院具管辖权之一般情况)可视为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该条规定:当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澳门法院具管辖权:a)作为诉因的事实或任何组成诉因之事实发生在澳门;b)被告非为澳门居民而原告为澳门居民,前提是该被告在其居住地法院提出相同诉讼时,该原告得在当地被起诉;c)如不在澳门提起诉讼,有关权利将无法实现,且拟提起之诉讼在人或物方面与澳门存在任何应予考虑的连接点。这一条文中所指的“被告非为澳门居民”、“原告为澳门居民”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案件无疑属于涉外或涉及外法域的民事案件。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特殊性与特定法院管辖的必要性所确定的管辖。新《法典》第16条(对于某些诉讼具管辖权之情况)规定,澳门法院对涉及履行债务、享益、抵押、船舶取得、共同海损理算、船舶碰撞、船舶救助、共有物分割、离婚、遗产继承、宣告破产等十二种案件具有管辖权。本文限于篇幅,恕不赘述这十二种诉讼管辖权的具体规定。
此外,新《法典》第17条(对于其他诉讼具管辖权之情况)规定,遇有下列情况,澳门法院具管辖权审理第16条或特定规定中未规定之诉讼,并且不影响澳门法院根据第15条行使管辖权,这些情况是:a)被告在澳门有住所或居所;b)被告无常居地,被告不能确定或下落不明,而原告在澳门有住所或居所;c)被告为,而其住所或主要行政机关,或分支机构、代办处、子机构、代理处或代表处位于澳门。这一条似乎可视为普通地域管辖一般原则的例外,又像是普通地域管辖一般原则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补充。
3、专属管辖
根据新《法典》第20条(澳门法院之专属管辖)规定,澳门法院具管辖权审理下列诉讼:a)与位于澳门的不动产物权有关之诉讼;b)旨在宣告住所在澳门的法人破产或无偿还能力的诉讼。
除了上述三类管辖外,新《法典》还系统规定了“执行事宜上之管辖权”等问题。
- 上一篇:涉外仲裁与涉外诉讼
- 下一篇: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正确认定
相关文章
- ·论澳门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制度
- ·论澳门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制度
- ·论澳门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制度
- ·中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及其完善
- ·涉外民事诉讼中正当司法管辖权的审查
- ·中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及其完善
- ·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 ·浅议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制度改革
- ·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
- ·涉外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
- ·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正确认定
- ·潍坊法院取得植物新品种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
- ·民事裁定书(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上诉案件用)
- ·民商事案件的涉外案件管辖权与国内案件管辖权
- ·涉外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
- ·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正确认定
- ·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正确认定
- ·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正确认定
- ·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的问题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