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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7)
www.110.com 2010-07-12 16:35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而且此项费用因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支出,应优先得到偿还。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第三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注释:

  [1] 欧阳经宇.民法债编通则实用[M].台北:台湾汉林出版社,1977.(P224)

  [2] 孙森崖.民法债编总论[M].台北:台湾台北出版社,1985.(P442)

  [3] 崔建远,韩世远.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J].中国法学,1999,(3):34.

  [4]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P279)

  [5]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P401)

  [6] 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P472)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欧超荣 福州大学法学院·叶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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