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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的耽误及补救
www.110.com 2010-07-06 16:06

  期间的耽误及补救

  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没有完成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

  由于延误的原因不同,期间耽误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由于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了期间的耽误,其直接后果是,当事人失去了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某种权利的机会。如果由于客观上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造成了期间的耽误,法律上则给予补救的机会。《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客观上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在当时的条件下,当事人无法预测,也不可能避免的事实和理由。如洪水造成的交通中断,战争的爆发等等,使当事人无法进行诉讼行为。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了客观上不可抗拒的事由之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其他客观情况。

  应当注意,顺延期限是指把耽误了的诉讼期间如实补上去,不是重新开始计算。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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