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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以拍卖方式拿到土地开发权为诱饵的骗局
www.110.com 2010-07-17 09:35

  十一长假期间,富阳市民黄某、徐某等人分别到富阳经侦大队报案称:被杭州人陈某以能通过关系从法院拍卖中搞到低价土地发展房产为诱饵,骗走人民币数百万元。主要案情如下:

    2003年底,黄某通过朋友结识了杭州市人陈某,一来二去两人就成了朋友。2004年6月10日,陈某约黄某至富阳市西堤南路,指着一块约21亩的土地称,此地块将通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而他有内部关系可以低价搞到,并提议二人在此开发房产。黄某觉得此投资建议不错,当即同意拿钱给陈某。没多久,陈某就拿来了写着黄某姓名的土地证,虽然仅仅是让黄某过了一眼,但让黄某吃了定心丸,对陈某深信不疑。此后,陈某如法制炮,又以富阳防保所需拆迁及富阳金桥北路延伸段有一块七亩左右的土地等“肥皂泡”,相继骗得黄某及其朋友徐某共计人民币354.56万元。直至2005年10月4日,这位“有能耐的朋友”突然“蒸发”,手机也停了,黄某、徐某才感觉到不对劲,迅速到富阳经侦大队报案。经查,西堤南路地块于2005年8月1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查封,尚未判决。而陈某所说的杭州法院拍卖、拆迁等事项全是子虚乌有。富阳经侦大队现已对此案立案侦查,并在积极查找嫌疑人陈某的下落。

    此类案件的特点:

    1、嫌疑人出手大方,以各种理由接近行骗对象后,很快取得对方信任;

    2、对当地土地开发情况较为了解;

    3、作案过程“细水长流”,分多次骗得赃款,不引起受害人的警觉。

    防范对策:

    要加大宣传,提醒市民提防此类案件的发生。

    1、提防短期熟识的陌生人,以投资热门行业可获高额回报为诱饵,实施诈骗;

    2、切忌投资心切,投资前务必进行认真调查,并对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咨询核实,弄清真实情况再作投资决定;

    3、把好证件的查验关,如上述案件中,受害人均未对土地所有权材料进行查验,以致造成巨大损失;

    4、付款给别人,必须收款人亲自出具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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