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票据法 > 票据法案例 >
李香爱诉陈娟隐名代理购买的股票所有权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7-16 14:25



    李香爱答辩要求维持原判。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争议的股票,系由李香爱出资购买,且李香爱又已实际取得该股票的孳息。陈娟虽在为李香爱购买股票时登记该股票为自己的名字,但不能改变该股票的所有权。该股票应归李香爱所有。陈娟称该股票已被卖掉,因证据不力,且其买卖行为不合法,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1994年5月23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股票所有权归属发生争执而引起的纠纷。所争执的10250股股票虽是被告出面购买,并将股权证登记为自己的名字,但其所有权不应当归被告,而应当归原告。因为就购买10250股股票而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隐名代理关系。所谓隐名代理,是指不公开代理人身份实施受托行为,行为的后果应归属于委托人的一种代理。本案争执股票由原告出资,被告受原告委托予以购买,既为隐名代理,则所购股票的所有权应归委托人,即原告李香爱。故本案判决被告应返还原告10250股股票是正确的。但判决不足之处是没有解决股票过户问题,还应判决由被告将股权证上被告之记名变更,过户给原告。另外,本案认定股票已出卖证据不力,不予支持,如果本案股票确实已经卖了,为了保护股权人的切实利益,出卖股票的收益应当全部返还给股权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