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陈德俄,男,74岁,原系海南省文昌县人,现为新加坡国籍,住新加坡联邦道
被告: 陈德群,男,71岁,海南省文昌县人,农民
案情
案情简介
原告:陈德俄,男,74岁,原系海南省文昌县人,现为新加坡国籍,住新加坡联邦道。
被告:陈德群,男,71岁,海南省文昌县人,农民。
第三人:海南省琼山县大致坡供销社。
法定代表人:王英平,主任。
原告陈德俄诉被告陈德群侵害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向海南省原琼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1946年,原告出资委托被告陈德群在海南省琼山县大致坡圩北街建房一处。房屋建成后,原告又委托陈德群代管,以备年老返乡后居住。1987年原告得知此房被陈德群出卖给第三人,即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未有结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此房返还原告。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但卖房一节事出有因。此房于1961年被台风刮坏,当时被告无钱修理,第三人大致坡供销社趁机迫使被告卖房,并将其写好的买卖契约连同买房款700元交给被告之妻。此后,该房屋由第三人占用。被告同意原告返还房屋的请求,所收房款被告可退给第三人,第三人则应将房屋返还给原告。
第三人称:讼争房屋是被告出租给原琼山县商业局大致坡营业部使用,后又自愿订立契约卖给营业部的,此事与第三人无关。被告辩称第三人迫其卖房不是事实。第三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审判简介
琼北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陈德俄与被告陈德群是同胞兄弟,原告虽在新加坡居住,但与被告之间保持着书信来往。1946年,原告出资委托被告在琼山县大致坡圩北街原22号(现24号)修建一连两进房屋一处。房屋建成后,原告口头委托被告代管。1955年5月,被告在代管期间,从1960年起以月租金10元将此房出租给琼山县商业局大致坡营业部使用。同年,此房的屋顶、门窗等被台风刮坏,营业部要求被告维修,或者由营业部自修后在房租中扣除维修费用。被告因无钱维修,提出将此房卖给营业部,并写信通知了原告。1961年8月22日,被告自愿与营业部订立买卖房屋契约,以700元价款将此房卖给营业部。营业部在买房前仅报告过大致坡公社同意,未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营业部买房后,将房屋进行了整修,并在第二进新建房屋3间。1964年营业部撤销,将此房移交给第三人琼山县大致坡供销社使用至今。1987年,原告得知此房被代管人陈德群出卖,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落实政策,返还房屋。后经琼山县侨务办公室查处,函复原告不予返还。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返还房屋。法院受理后,追加琼山县大致坡供销社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相关文章
- ·陈德群侵害房屋所有权纠纷案
- ·从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谈“所有权变动”的范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 ·侵犯宅基地使用权和侵犯财产所有权纠纷案
- ·某包装公司诉东光公司股东所有权纠纷案
- ·某包装公司诉东光公司股东所有权纠纷案
- ·徐蕾诉中汇房产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案
- ·“惠湾008号”船所有权纠纷案
- ·李香爱诉陈娟隐名代理购买的股票所有权纠纷案
- ·房屋所有权纠纷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 ·徐蕾诉中汇房产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案
- ·侵犯财产所有权纠纷案
- ·长春:离婚财产侵害和房屋所有权的问题
- ·聂俊熙等与魏勋惠等房屋析产、拆迁安置纠纷案
- ·赵一飞诉辽宁金利房屋实业公司拆迁安置纠纷案
- ·离婚时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 ·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便反悔 明确房屋所有权以免
- ·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便反悔 明确房屋所有权以免
- ·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便反悔 明确房屋所有权以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