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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旅行支票性质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律(2)
www.110.com 2010-07-16 14:24



  1、购买人的权利义务

  购买人的主要权利:在世界各地约定的银行(包括发行人及其代理机构)可以随时将旅行支票兑付为现金。

  购买人的主要义务:

  (1)初签和复签的义务

  购买人收到旅行支票后,应立即以不退色墨水笔于每张旅行支票的左上角位置以惯用书写样式签名;旅行支票下方之复签栏必须于兑现时当着收兑者之面亲笔签名。

  (2)旅行支票被窃或遗失后购买人的通知义务

  根据购买契约的规定,购买人必须以合理的注意义务保管每一张旅行支票。在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时,购买人必须立即通知发行人及当地警方(如经要求),并提供完整、正确的细节。保存购买契约的收据,并填妥合乎发行人要求的求偿申请表格等。

  (3)禁止转卖

  购买人负有如下义务,即不转卖、寄销或为转卖或转用之目的或为其他类似行为而将旅行支票转让予其他人、法人或组织。

  (4)协助调查义务

  购买人须向发行人提供所有相关信息并协助任何所要求的对被窃或遗失事件之全面调查。

  (5)同意被监听或被电话录音的义务

  为确保服务品质,购买人对发行人之电话有可能会被监听或被录音,购买人同意该项监听及录音。

  2、发行人的权利义务

  (1)收取票面金额的款项和手续费

  发行人有权向购买人收取旅行支票票面金额的款项和手续费,并在购买人兑付旅行支票前无偿占有和使用票面金额资金。

  (2)确认权和调查权

  发行人保留对被窃或遗失旅行支票之调查及对遵循旅行支票购买契约情况进行确认之权利,并不对任何因调查所产生之延误负任何责任。

  (1)保证购买人的兑现和资金的安全

  发行人应当保证购买人兑付在世界各地约定的银行可以随时兑现旅行支票,并保证购买人在严格遵循约定规则的前提下,资金安全,兑付方便。

  (3)不得止付

  依据购买契约之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发行人无法止付任何旅行支票。因此,如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发行人及其代理机构可以拒绝为购买人办理止付手续,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购买人自行承担。

  (4)理赔义务

  发行人保证在旅行支票被窃或遗失时,按照旅行支票上所载之金额,负责为购买人更换旅行支票或理赔。

  (5)发行人理赔义务的例外规定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行人对购买人承担的理赔义务即可免除:

  第一,在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之前,购买人尚未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在旅行支票左上角位置签署;

  第二,在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之前,购买人已在旅行支票上指定复签处签名;

  第三,在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之前,购买人已将旅行支票交付予第三人或他公司持有或保管、或作为任何欺诈计划之一部分;

  第四,在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之前,购买人在使用旅行支票时违反任何法律,包括参与任何非法竞标、赌博或其他违禁行为;

  第五,在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之前,购买人的旅行支票被法令或政府没收;

  第六,在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之前,购买人未履行按保管同额现金之同一谨慎态度保管旅行支票之义务致使该旅行支票丧失。

  第七,在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之后,购买人未能立即通知发行人有关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情况之义务;

  第八,在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之后,购买人未能立即向发行人司据实报告有关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之情形,并于发行人或美国运通公司要求时,向警方报案;

  第九,在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之后,购买人未能立即向发行人报告有关被窃或遗失旅行支票的号码与购买日期、地点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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