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旅行支票性质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律(6)
www.110.com 2010-07-16 14:24
此外,我们还需注意到,在本案中,对旅行支票的下列行为违反了运通旅行支票购买契约规定的要求:
第一,未能当面在旅行支票上指定复签处签名;
第二,将复签后的旅行支票交予第三人徐梅持有保管。
- 上一篇:以明示不得转让的汇票进行贴现行为的性质
- 下一篇:关于票据保证的比较法研究
相关文章
-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 ·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 ·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
- ·关于对诉前停止侵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
- ·关于办理受贿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解读
- ·关于拒绝缴纳大气污染排污费法律适用问题的复
- ·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适用的若干法律问题辨析
- ·关于公司章程调整适用法律问题的探讨
- ·国际借贷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 ·论国际商事仲载协议的有效性及其适用法律
- ·国际足球争议仲裁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
- ·论国际商事仲载协议的有效性及其适用法律
- ·论国际商事仲载协议的有效性及其适用法律
- ·论国际商事仲载协议的有效性及其适用法律
-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 ·关于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
- ·关于涉外票据及其法律适用
- ·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 ·关于盗窃犯罪未遂的法律适用问题之探讨
最新文章
- · 票据权利救济的选择
- · 票据抗辩之我见
- · 对一起票据纠纷案件的法律分析
- · 空白票据制度研究
- · 票据纠纷案件的法律分析
- · 从票据法的基本原则看价值取向
- ·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制度浅析
- · 试析我国的空白票据规则问题
- · 空白票据的几个法律问题
- · 试论票据的善意取得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