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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债务重组准则评析_会计研究论文(2)
www.110.com 2010-07-12 17:21

    应该说,债务重组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我国企业间债务重组业务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以及相关损益的确认和计量起到积极作用。然而,遗憾的是,在准则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是:某些上市公司利用同母公司之间的关联方交易借债务重组业务操纵利润。因此,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决策有用性,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新准则对原准则进行了全面的修订。近年来,由于企业间竞争加剧,债务重组业务时有发生,同时考虑到原债务重组准则适用范围过窄,因此,新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而不再强调债务人的财务是否发生困难,或债权人对债务人是否作出让步。这就大大扩大了准则的适用范围。

    二、公允价值应用之评析

    当前,西方发达国家在会计界和财务界都普遍提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第32号准则《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一次公平的交易中,熟悉情况、自愿的双方交换一项资产或清偿一项债务所使用的金额”。鉴于人类进入信息社会的今天,面对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面对诸如知识经济、人力资本、金融衍生工具等纷繁复杂的经济现象和经济活动,只有公允价值才能较为客观地反映会计主体在一定的时点(或时期)各项会计要素的实际价值,为正确评价或预测企业当前或未来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以至企业内在价值,提供相关而有用的信息。正因为如此,我国在制定原债务重组准则时,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首次在会计准则中提出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如原准则要求债务人在债务重组时确认非现金资产和股权时采用公允价值;并要求以公允价值作为该资产的入账价值。应该说,在会计计量中引入公允价值,既是我国会计理论与实务改革的一大进步,也是提高我国会计信息决策相关性的重大举措,同时也表明我国会计准则同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进程中又跨出了重要一步。但遗憾的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类资产及其类似资产的市价信息有时难以获得;此外,考虑到目前会计职业队伍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以及可靠估计资产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和选择适当贴现率方面的困难,因此,采用现值尚不现实。正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公允价值很难取得,如果滥用公允价值,反而会引起会计信息更大的失真。因此,修订后的债务重组准则尽量回避使用公允价值,而代之以广泛采用账面价值。只在第十条作为多项非现金资产入账价值的分配标准时使用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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