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营报10月31日讯10月27日,工商银行(601398.SH)2360.12亿股限售流通股全部解禁,但围绕工行上市前4600亿元可疑类贷款资产包处置引发的争端正浮出水面。
2005年6月,为达到银监会银行不良贷款率8%以下的规定并进而上市,截至2003年年底不良贷款余额高达7200亿元的工行进行了两次重大的不良资产处置:月初,第一批2460亿元的损失类贷款直接剥离给了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月底,4600亿元可疑类贷款则由央行采取统一招标的方式交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下称“长城资产”)、信达、东方、华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处理。
彼时,作为工行可疑类贷款资产包竞标的最大赢家,长城资产一举“吃”下了4600亿元中的2569.94亿元。但争端也由此埋下,来自知情人的消息称,2500多亿元可疑类贷款资产包中,大概有100多亿元的资产属于根本无法回收的损失类贷款。在银行贷款的五级分类标准中,“损失”类资产是比“可疑”类资产品质更低、基本无法回收的第五级别。但这些却被工行当做“可疑”类资产处置了。
而作为优质资产上市的国有银行,在低价卖出股份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时,后者收益之高令人咋舌:仅2006年一年,外资机构从中国银行业获取的收益超过10000亿元。
一线调查
新华集团免贷疑云
“我们效益很不错。”韩彩鸿再次强调。
韩是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000756.SZ,下称“新华制药”)政工部部长。但作为新华制药的大股东,山东新华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华集团”)却在2005年被裁定为“余款无履行能力”,而被免掉了2258万元的工行贷款。
而围绕着该笔被免掉的贷款,日前,中国工商银行山东淄博市博山区支行(下称“博山工行”)收到一份快递函件。函件的发信人是长城资产济南办事处,函件请博山工行解答关于新华集团贷款案的一些疑问。
2005年6月,博山工行这份本金2258万元的贷款,作为2569.94亿元的可疑类贷款资产包的一部分,被转让给了长城资产。
到底是新华集团无力还款,还是工行涉嫌欺诈,长城资产不得不就此问个究竟。因为据知情人士透露,类似于新华集团这样被列入工行2569.94亿元可疑类贷款资产包、实际上却无法回收的资产,额度高达100亿元。
疑点一:可疑VS损失
新华制酸贷款属于可疑类资产还是损失类资产,直接影响该类资产的追索可能。
故事的一切要从1997年说起。
1997年9月30日,新华集团兼并淄博制酸厂,并更名为山东新华制药集团淄博制酸有限公司(下称“新华制酸”)。
这是一次普普通通的兼并,在彼时中国的各个重工业基地并不鲜见。那时,能够被宣布为“破产”的国企还不像今天这样常见,由地方政府指定一家效益好的企业兼并另一家效益不好的企业,是当时各地政府保就业最常用的方法。
“淄博是中国重工业基地之一,拥有当年全国唯一的市内铁路专用线,当时的许多国企面临经营不善,政府都会找一个好企业拉一把。当然,拉郎配的结果有可能是,俩企业都垮了。”当地一位知情人士如此跟《中国经营报》记者回忆淄博工业发展的往事。
彼时,新华制酸在博山工行贷款余额为2258万元,保证人正是新华集团。
按照当时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政策,上述三方签订了贷款免息还本协议。协议规定,新华制酸从博山工行贷款2258万元,1999年10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5年内还本,每年归还20%。
然而,新华制酸并未按照规定履行协议。2004年3月,博山区人民法院裁定新华制酸破产。随后,博山工行开始向担保人新华集团追讨余款。
但这一笔贷款一直拖到2005年,仍未完全收回。
2005年6月27日,工商银行与长城资产签订《可疑类资产转让协议》,资产转让基准日为“2005/4/30”,资产本金2569.94亿元,新华制酸贷款的2258万元亦在其中。
知情人士透露,当时长城资产以三折的优惠价格拿到了这个巨无霸资产包,成为工行4600亿元可疑资产包招标拍卖中的最大赢家。
但当初的豪迈行为如今却给长城资产带来无尽的麻烦。知情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上述2500多亿元的可疑类贷款包中,约有100亿元属于直接损失性贷款,“这100亿元就是收不回来的,但是当初都是以可疑类贷款为由转让给长城资产公司的。”
对此数据,截至本报发稿,长城资产未予表态。
所谓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划分依据是风险级别的不同。1998年,人民银行下发了新的贷款分类管理办法,也就是现行的五级分类法。这种方法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将银行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损失类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可疑类贷款则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
显然,新华制酸贷款属于可疑类资产还是损失类资产,直接影响该类资产的追索可能。
疑点二:本金VS利息
来自长城资产的质疑是,工行申报债权时本金2258万元所发生的利息是197万元,没有证据证明2258万元的利息是1426万元。
对于长城资产和博山工行的争端,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忠友律师认为,博山工行存在欺诈行为。原因之一在于,博山工行转让给长城资产的2258万元新华制酸贷款,转让之前,新华制酸已经履行还款1426万元。
在2005年4月30日的工行可疑贷款包转让基准日期之前,2004年12月31日,博山工行实际已从新华制酸收回贷款1426万元,其依据为2004年12月30日博山工行和新华集团在法院起诉达成调解书后,新华集团履行担保责任应予履行的给付义务。
长城资产的质疑是,此笔还款到底是利息还是本金。
依据2005年7月23日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转让方工行山东分行转让的是,截至2005年4月30日前的新华制酸贷款本金2258万元,无转让利息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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