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明确负面信用记录最长保留7年,意味着什么?对公众来说,“信用污点”有清除的时刻,也意味着有重塑信用的机会。
关于个人信用历史一般分为两类:负面信息和正面信息。负面信息就是所谓的“信用污点”,是指个人拖欠、赖账、破产及犯罪记录等信息;而正面信息是指个人正常的贷款、还款等交易记录。在征信业中,银行不良记录的“黑名单”可以直接帮助授信者甄别不守信用的人,从而作出相应的评估报告。就当下社会来说,我们可能更重视负面信息,但是,在信用制度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其对正面信息的作用更加重视。原因在于,只有负面信息,征信业无法全面掌握个人消费者的信用状况,在征信服务上受到很大的限制。就笔者的看法,我国首次明确负面信用记录最长保留7年,意味着对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一样重视。如果不给负面信息以清除的时间,那么,就是厚此薄彼,不利于征信业的发展。
一般来说,负面信息的保留期限不宜过短也不宜过长,因为保留期限过短不利于惩戒信用有瑕疵的人,反而对诚实守信的人造成打击,不利于信用社会的建设。而过长时间保留负面信息会使个人因长期不能改变其信用记录而自暴自弃,对个体不公平,同时对其他人而言,可能因害怕有负面信用记录而尽量减少甚至是不发生信用行为,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目的。因此,确定合宜的信息保留期限有助于保护个人信用信息的隐私权,同时促进信用行业的发展。首次明确负面信用记录最长保留7年的意义正在于此。
更重要的是,笔者以为,首次明确负面信用记录最长保留7年告诉我们,个体更应该拥有对信息的知情权。只有赋予个人对其信用信息充分和合理的知情权,才能有助于征信业的健康发展。这是由于只有消费者本人了解和关心自身的信息,能够积极主动更改本身错误的信息和已过时的信息,才能保证所征集和使用信息的准确性。
没有个人的知情权,也就不会有个人对信息的获得权和请求更改、删除不正确信息的权利。知情权能够使个人及时发现信用报告中的错误,增强个体对信用报告的信心,防止信用报告被不当或非法使用,也能及时地使信用信息得到更新和完善,保证和提高了信用信息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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