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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试水破产管理人制度
www.110.com 2010-07-13 14:16

☆市高院编制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被最高法院作为范本转发全国其他高院学习参考。

  ☆三中院承办的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是对新《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制度和管理人制度的一次实践检验,也是目前上市公司走破产重整之路的一次有益探索。本案的重整模式无疑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可资借鉴的一种模式。

  ☆破产管理人发挥专业优势,让朝华科技公司破产案重整,成为全国国有企业破产重整案用时最短的案件。使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优势初见端倪。

  ☆如何严格执行企业破产法,市高院有关负责人认为,大力探索培养、培育破产管理人队伍是当务之急。

  ☆破产管理人制度将催生一个新兴的职业阶层。

  背景新法催生管理人制度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该企业就进入破产程序,这时就需要一个机构来接管企业,负责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在旧破产法体制下,这个机构是清算组,在新《破产法》体制下则由管理人充当破产企业的“管家”。由于清算组主要是由政府官员临时组成,组织松散,清算组成员大多不具备方面的专业知识,难以保证清算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而且清算组的主要成员往往是由破产企业的出资人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任,其与破产企业存在多方面的利害关系,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很难做到客观、公正。此外,清算组的体制和人员来源决定了人民法院对清算组的监督无法实现,对清算组及其成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无法追究法律责任,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切实保护。

  新《破产法》作为中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破产法,体现出诸多亮点,其中之一就是在总结我国旧破产法实施经验,借鉴国外成功做法并充分采纳讨论意见的基础之上,用管理人制度来替代现行的清算组制度,使之与国外通行的破产法律制度相衔接。这是立法机关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并考虑我国审判实践需要而设立的一项全新的制度,也是我国企业破产法走向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的一项重大制度改革与创新。管理人制度对企业破产的顺利进行、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根据新《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两个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实行管理人名册制度。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根据这一规定,各地高院或中院都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第一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工作。

  范本重庆编制名册成全国范本

  新法实施后,市高院率先发出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打响了全国编制名册战役的第一枪。这一枪不仅发得及时,而且射得漂亮,被最高人民法院誉为范本转发各高院学习参考,并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预备会上对此进行了专题讨论。昨日,市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市高院编制完成的第一批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以及为规范管理人的指定工作,而制定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那么,既然为范本,这个名册编制有何特点、亮点呢?其设计者又是基于什么理念和思路呢?市高院民二庭庭长唐文说,首先确立了一个指导思想——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确立的一个全新的制度,法律规定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中介机构来做破产管理人,但法院如何在众多的机构和个人中选择是个问题。众多的机构水平参差不齐,有的业绩好,有的业绩差,而我们认为破产管理人制度设计中有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新问题,就是要求管理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法院会强调业绩,因为业绩好的机构,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也较强。

  据统计,我市共有323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3818人;99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会计师1240人;6家破产清算机构。直辖以来,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破产案件1494件,其中近三年共受理破产案件212件,平均每年受理破产案件约71件。法院通过申报——打分——确定初审名单——-公示——实地勘察、走访——最终确定等程序,最后确定了我市14家律师事务所、5家会计师事务所、1家破产清算公司,共20家为机构管理人,另确定了10名个人管理人。

  试水全国破产重整案中用时最短

  我市破产管理人名册出台后,各地法院在处理企业破产案件时,通过竞争方式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的共有2件,通过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共有3件,通过推荐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尚无一例。经市高院批准,指定清算组(考虑到某些特殊案件的需要,企业破产法对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予以保留)。其中比较成功的案例是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原涪陵建陶)重整一案。

  该案是我市第一家上市公司重整案,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因敏感性高、政策性强、利益关系众多、程序复杂,故宜由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因此,三中院立案后,经市高院同意,指定清算组和机构管理人(社会中介机构)为该破产案件管理人,其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则采取竞争方式选出。

  通过竞争,重庆海川清算公司和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被法院指定为该案清算组中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与涪陵区政府、区国资委、区财政局等一起担任破产管理人。在该公司中,重庆海川清算公司和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充分发挥了其专业优势,加上法院为了支持机构管理人工作的开展,先后发出150份调查令,机构管理人为此进行了大量的企业减资抵债、资产调查、制定企业重整计划草案工作。正是由于专业机构与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自发挥特长,使该案进展非常顺利,从立案到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只用了35天的时间。这个时间在全国国有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是最短的。可以说,该案能够重整成功,与该案拥有一支专业的管理人团队是分不开的。

  纵深催生一个新兴职业阶层

  由于新《破产法》引入管理人制度,明确规定了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甚至有资格、有业绩的咨询公司都可做管理人,而管理人将代替过去的清算组全程参与、处置各种类型濒临破产的企业,由此带来的业务就顺理成章地成了中介机构的“蛋糕”。因此,新法将催生一个新的职业阶层——这是记者在市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后,在采访我市一些律师、会计师和清算机构之后的强烈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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