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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制度凸显五大难题(2)
www.110.com 2010-07-13 14:16

  (三)实践中多次出现中签机构不能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尴尬,这就需要尽早推出具有公信力的考核和资信评级制度。

  (四)实施全行业统一的自律管理和惩戒,建立公信力的需要。

  对于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的职能,尹正友也相应的提出了他的设想,一是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各界对破产管理人的独立地位,法定职权等方面的正确认识,保护破产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二,组织制订完善统一的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规范和职业技术规范;三,根据破产管理人的实际需要,组织管理人业务培训和交流;四,组织统一考核和资信评级,制订统一的业务考核规则,对破产管理人实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考核、登记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公示;五,实行行业自律和必要的惩戒,以确保破产管理人能够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勤勉尽责。

  而对于这个协会的归口管理,尹正友认为目前司法部对律师行业有权实施指导和监督,但是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则没有。尹正友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一个破产管理办公室,用破产管理办公室对破产管理行业协会实行指导和监督。

  对于这个协会的挂靠,倪正东也认为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都不能按照破产法实施管理职能,但是他的思路与尹正友不太一样,“未来国家将专门设立破产管理局和类似机构,借此最高院可以将此作为新法进行移交”。

  倡议书的结尾是这样书写的,“本届论坛向国家立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司法审判机关等部门提出倡议:尽快明确管理人行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并批准成立全国性的管理人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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