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李阔, 李雪:“逃避债务 清算债权 一些企业在吊销执照上做文章”,资料来源:,最后访问于2005年3月30日。
[2]张伟湘:“长城资产状告广东口岸办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载于《民营经济报》,2004年11月15日出版。资料来源:http: //www.ycwb.com/gb/content/2004-11/15/content_794822.htm,最后访问于2005年3月30日。
[3]新泥,钱平:“公司吊销应清算,股东连带责难免”,载于《张家港日报》2004年10月12日出版。资料来源?id=18738,最后访问于2005年3月30日。
[4]参见郑远远:《公司清算责任主体的制度设计与论证》,载于《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第17卷第53期,2003年9月出版。
[5]《公司法》第193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6]《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7]参见《公司法》第227条。
[8]顾功耘:“全面修订公司法的若干建议”,载于《法学》2000年第4期。
[9]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83号],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的有关规定。
[10]李国光:《当前民事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6期。
[11]原文表述为,“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91 条和第192 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清算主体应是企业的股东或具有股东性质的开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具体而言,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开办单位;联营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联营各方;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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