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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破产申请的受理(4)
www.110.com 2010-07-12 16:29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在十五日法院提交有关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企业资产清册以及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资料。

  3、指定专人登记债权。

  破产案件受理后,法院应立即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同时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的内容同上述所列公告内容。债权人应当依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间或法院指定的期间内申报债权。对此,法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这里,笔者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间作一强调。笔者认为,对已知的债权人和未知的债权人应规定统一的债权申报期限。而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对已知债权人和未知债权人规定了不同的债权申报期限。前者为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后者为在公告后3个月内。这种做法受到了学者的批评。认为,这种做法至少在程序上没有做到债权人平等,其除了限制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和参加破产程序外,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我国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是在债权申报期满后十五日内,更何况破产程序上的公告送达是一种必须的基本形式,债权人不论是否已知,破产程序的效力均应自公告之日起发生。因此,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这种做法是没有根据的。[8] 笔者赞同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对债权人申报债权应规定统一的3个月申报期限。另外,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登记工作,在成立后应移交清算组负责登记。这样有利于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有利于清算组对破产债权的初步调查确认。

  4、破产保全。

  从大部分国家的立法和学理上看,破产保全是指在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为保证将来的破产程序能够得到顺利进行,并维护债权人利益而对债务人所进行的限制。从我国目前的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看,也有关于破产保全的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22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向企业职工发布公告要求他们保护好企业财产等。但我国的破产保全是从破产案件受理开始的,不向其他大多数国家那样从破产申请开始的。笔者认为,尽管我国破产法规定从接到破产破产申请到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仅七日期限,但为了更好维护债权人利益,保证将来破产程序能够得到顺利进行,破产保全也应从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开始。

  5、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法院应立即成立,或指定一专门机构替代债务人管理财产,即临时财产管理人-如会计师事务所、破产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已有类似的解释,望在新破产法中进一步明确规定。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即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在受理破产申请到破产宣告期间,有时这种期间较长,债务人为避免破产宣告而隐匿财产,对特定债权人进行优惠清偿的可能性随时都有,尽管对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所为的有关损害债权利益的财产性行为有撤销权制度可以利用,但是,如果该财产已经由第三人进行了转让,若对第三人或受转让人行使撤销权就会受到民法上的一系列限制和要求。所以有必要设立临时财产管理人替代债务人管理财产,同时这一措施也能达到良好破产保全效果。关于临时财产管理人,笔者认为可由法院指定诸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破产事务所等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也可由债权人的代表人参与担任或者由债权人委托的上述中介机构担任。临时财产管理人具体处理以下事务:①清点、保管企业财产;②核查企业债权、债务;③为企业及债权人利益进行必要的经营活动;④支付人民法院许可的必要支出;⑤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工作。临时财产管理人向人民法院负责,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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