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破产法 > 破产申请 > 破产受理 >
破产申请受理的结果
www.110.com 2010-07-12 16:29

  举例:甲企业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在此前C公司把甲企业告到朝阳人民法院,且朝阳人民法院已经扣押、查封了商品50万并且已经执行30万,解除20万,剩下的20万并入甲企业财产中公平清偿。

  如果允许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继续存在,那么已经采取了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财产将无法并入债务人财产,纳入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调整的范围或者依据分配方案分配给债权人。同样,如果允许执行程序继续进行,除申请执行人外,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因此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必然结果。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