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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抵押权的效力及实现(3)
www.110.com 2010-07-13 14:41

    2、同一价值设立多个抵押。当一个物权价值确定时,以相等于该物的价值分别抵押二次以上或多个抵押权之和的价值。对同一价值设立多个抵押权是否允许,在理论界有不同看法,实践中,对同一价值设立多个抵押权的处理,应从维护先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具体情况,采取具体情况处理:一是宣告重复抵押行为无效,以确保先位抵押权人实现债权;二是按顺序清偿,如果债务人对先位债权人已履行了全部债务,或虽只履行了部分且有履行能力的,也可以不宣告重复抵押无效,可按抵押的先后顺序清偿,即充分保护先位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又能使重复抵押的债权人不会因无效抵押而遭受损失。对抵押物处分后,由于有数个抵押权人,甚至还有其他债权人主张权利,这就涉及到受偿方式和原则问题。根据民法通则、担保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重重抵押应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1)优先受偿原则。抵押权系担保物权,具有一般物权的支配性、排他性及追及性,债权人对抵押物进行处分时,无须经抵押人同意,也无须通知其他债权人,可独立的,直接的处分抵押物,并从变卖价款中实现全部债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抵押权人在提供担保的债务人受到强制执行或开始时,可优于其他债权人及时得到清偿。

    (2)顺序受偿原则。同一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由于设立先后,登记先后的不同,必须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受偿:

    ①登记优先原则。即在一个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中,既有登记的抵押权,又有未登记的抵押权,在受偿时实行登记优先原则,进行登记的抵押权人优于未登记抵押的抵押权人及时受偿。

    ②先登记原则。它是指在一个物上设立的数个抵押权中,如果都进行了登记,那就按照登记先后的顺序进行清偿。首先满足先登记的债权人,有剩余部分按照顺序逐个进行清偿。

    ③设立在先原则。它是指在一个物上设立的数个抵押权中,都未进行抵押登记,就应按照抵押权设立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按照设立先后顺序原则清偿,属于第二顺序清偿方法,只有在都未登记抵押的情况下才能采用此法。

    ④公平清偿原则。它是指一个物上设立的数个抵押权同时登记或同时设立时,按照抵押权人大小比例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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