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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召集违法 所作决议被撤销
www.110.com 2010-07-13 14:58

  近日,大兴法院审结一起股东起诉公司董事会决议侵权纠纷案,判决被告中企动力集团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无效。

  原告铭万投资公司为被告中企动力集团的股东。原告诉称,被告中企动力集团第一届董事会由于某、张某、田某、马某、赵某、傅某和光某七名董事组成,于某任董事长,田某任总经理,马某任副总经理。2004年3月29日,中企动力集团在没有正常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下,伪造董事会成员签名,违规作出决议,免去总经理田某、副总经理马某职务。当天,董事会成员于某、傅某出差在外,张某、田某、马某在四楼经理办公室谈话,参加董事会的人数不可能超过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该决议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股东的权益。因此,起诉要求法院裁决该董事会决议无效。

  被告中企动力集团辩称,被告经书面通知召集了董事会并形成了决议。开会时有5位董事参加并在决议上签了字,投票时4票赞成,1票弃权。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该董事会决议为有效决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企动力集团的董事会决议上有于某、傅某、张某、赵某和光某5人签名,于某和傅某均没有到场参加,于某是事后补签的,傅某是通过传真方式签的,出席董事会的人数不足二分之一,而且董事会的召开没有会议记录,因此被告中企动力集团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召开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后,中企动力集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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