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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
www.110.com 2010-07-09 15:18

  《巴黎公约》只承认国、使用国商标主管机关认可的该国。国务院“三定方案”明确把认定驰名商标的职权赋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我国商标局认定的196个驰名商标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但《知识产权协议》已明确要缔约方对知识产权的确权行为实行全面司法审查。因此,人民法院也应是驰名商标的合法认定机构。当然,人民法院和商标局在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认定程序和认定效力上应有所区别。

  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上,两个机构应遵循统一的认定标准。驰名商标的认定应从消费者数量、地域范围、使用年限、商标价值这四个方面,客观地把握和衡量商标的驰名度、市场占有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在权威民意机构问卷调查、量化评估的基础上,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最终作出公正的认定。在驰名商标的认定效力上,应废除《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的3年时间限制,赋予第三人对驰名商标的撤销申请权,赋予认定机构对驰名商标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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