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地和香港大热的动画电影《喜羊羊与灰太狼》日前在香港闹出商标纠纷。拥有该动画版权之公司,去年创造新角色“法制羊羊”和“律羊羊”,并授权“香港基本法推介联席会议”将新角色作为该会举办之问答比赛吉祥物,但该会副秘书长黄梦莹却被指将“法制羊羊”和“律羊羊”据为己有,以个人名义注册为商标。
版权公司指黄梦莹当时担任该公司代表律师,黄的行为有违律师诚信责任,该公司遂入禀高院要求黄将商标转回该公司名下并作出赔偿。
本案原告Infoport Management Limited,为《喜羊羊与灰太狼》及其人物的版权持有人,而被告则为香港律师黄梦莹。
正在内地公干的黄梦莹昨天(5月13日)回应事件时否认侵权,她通过长途电话向香港媒体表示,她只是将两个角色的名字进行,目的是用于法制先锋问答比赛,绝非为个人利益。
被告自言名字由其构思
据黄梦莹解释,“法制羊羊”(Bala Goat)及“律羊羊”(Koona Goat)的名字均是由她构思出来的,背后有深层意思,前者是取自《基本法》Basic Law首两个英文字Ba及La而成,后者则取自Hong Kong(香港)中的Ko,再加上China(中国)的na而成,象征一国两制。她强调,自己从事公益活动多年,一向是行得正、站得稳,返港后会处理这次诉讼。
据原告在起诉书中指出,原告已将《喜羊羊与灰太狼》的名字及其卡通角色,分别在香港及内地注册为商标。原告在去年三月,聘用被告任职的长盛国际律师事务所,处理其公司及商业事务,并由被告负责有关事宜。
原告指违反律师应有诚信
与此同时,原告也接纳被告给予意见,从《喜》角色的基础上创造了两个角色“法制羊羊”及“律羊羊”,并授权“香港基本法推介联席会议”,使用两个新角色作为该会举办之“第二届法制先锋基本法常识问答比赛”的吉祥物。
起诉书指出,原告在去年七月终止聘用被告的律师行后,发现被告原来在去年八月,在未经授权下擅自以个人身份,申请将“法制羊羊”和“律羊羊”作为注册商标。
原告认为被告此举是利用客户的知识财产获取私利,令自己与客户出现利益冲突,违反律师应有的诚信责任,且令原告蒙受损失。
原告因此要求法庭颁令,声明被告只是以原告受托人身份持有两个新角色的商标注册,被告要将有关注册转回原告名下,下令禁止被告自行处理这两个商标,并向原告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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