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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类保护:驰名商标的护身符(2)
www.110.com 2010-07-08 16:35

  根据伊利公司有关驰名商标事实的相关证据,鉴于尤某对于第11679号裁定认定伊利公司的伊利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事实不持异议,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就本案而言,伊利公司的“伊利”商标的知名度因其商品为民众日常生活所需品,商品受众为广大的普通消费者,且其使用的时间、地域跨度十分长远和广大,故此其“伊利”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当他人将“伊利”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其他领域的商品上时,难免使人将其与伊利公司的“伊利”商标发生联系,据此法院认定这种联系已成为客观事实,足以使公众认为被诉被异议商标与伊利公司的驰名商标“伊利”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伊利”二字虽有美国五大淡水湖的“伊利湖”或“伊利运河”中的中文译文“伊利”与之相同,但对于中国消费者而言,知晓“伊利”牌奶制品的消费者数量远远高于知晓美国“伊利运河”的人数,对“伊利”的使用已产生并具有唯一对应于伊利公司产源的标识性效果,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伊利”二字并未与伊利公司建立起唯一对应的关系,该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伊利商标极高的知名度,作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所应考虑的范围应当与其知名度强度相当,作更宽泛的考虑。尤某将“伊利”作为水龙头等商品上的商标使用,尽管注册申请的商品类别在生产销售等方面与伊利公司没有关联之处,但可以认定其使用行为客观上带来了减弱“伊利”作为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损害后果;其使用在卫生器械和设备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不洁物发生联想,伊利公司据此有理由认为尤某的这种使用会造成贬损其“伊利”商标声誉的损害后果;同时也因伊利商标极高的知名度,伊利公司有理由认为,尤某的这种使用行为无形中利用了伊利公司“伊利”商标的市场声望,无偿占用了伊利公司因付出努力和大量的投资而换来的知名度的利益成果。鉴于上述因由,尤某以和成水暖经营部名义注册使用“伊利”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

  新闻纵深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长度如何判定

  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郭修申认为,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确保了在不同商标注册申请人之间公平正义分享商标标志的理念,在公平正义的范围内,可以使不同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商标标志的取得上实现有序化,使不同商标注册申请人之间在获得合法商标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求得平衡。

  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对注册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的法律要件有三:一是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二是误导公众;三是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品不类似是对注册驰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必要条件,而非不适用的理由。对显著性强、知名度高的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其理由在于:即使他人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误导。这也是有些国家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提供跨类保护的根本原因。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最初建立在传统商标混淆理论基础之上,商标知名度越大,则对其保护范围越广,可及于不同类商品。但是,也不是凡是驰名商标都实行全方位跨类保护,否则也有失公平。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应有一定长度。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长度应由其市场知名度和相关公众的广泛性决定。“伊利”商标跨类保护的长度也应由其市场覆盖面和相关公众广泛性决定,“伊利”商标跨类保护的商品类别应延伸到其市场覆盖的范围和知晓的相关公众。“伊利”商标的“相关公众”已经完全覆盖“YiLi+伊利”商标标识商品的“相关公众”,因此,“伊利”商标跨类保护的商品类别也应延伸到“YiLi+伊利”商标核准的商品类别。将“YiLi+伊利”商标使用在水龙头上,“相关公众”极有可能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投资关系、商标许可关系或合作关系。

  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司法实践中,注重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是贯彻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基本表现和实施方式。一方面,从判决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看,法院对每个具体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是对当事人之间是非曲直作出评判,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行衡量和裁断;另一方面,司法判决除了应以利益平衡原则为指导公平合理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外,还需要进一步透视案件背后的利益导向,特别是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间的平衡。

  司法判决要通过具体案例,向社会宣传商标法律制度鼓励什么行为,制止什么行为,保护什么行为,制裁什么行为。驰名商标保护只是手段,激励创新,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进而推动社会进步,才是驰名商标制度的真正要旨。因此,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时贯彻利益平衡原则,应站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和维护商标领域公平竞争的高度进行考察,这对于其正确适用法律,从总体上把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公平合理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新闻链接

  NBA商标惹争议 商评委成被告

  提起“NBA”,大部分人联想到的是美国篮球联赛,“NBA”也成为享誉世界的商标。因广东中山一家电机厂在缝纫机电机商品上获准注册“NBA”及图商标,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商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告上法庭。2009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商标评审委的裁定。

  美商公司系美国企业,著名的NBA篮球联赛正是其旗下联赛,同时该公司还经营涉及体育用品、服装等多种商品,美商公司所使用的“NBA”系列商标(以下统称为引证商标),包括“NAB”、“NBA及图”商标,是其创造并使用的享誉世界的商标。1998年10月21日,广东省中山市一家电机厂向商标局申请在缝纫机电机商品上使用“NBA”及图(以下统称为被异议商标)获得商标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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