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商公司认为,电机厂申请注册“NBA”及图商标中的“NBA”字样非常明显,是对其所有的多个 “NBA”、“NBA及图”商标的恶意抄袭,使得消费者容易将该商标与该公司联系起来,造成混淆和误认,损害其合法权益,故针对被异议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2001年8月,商标局作出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美商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美商公司继续向商标评审委申请复审,评审委同样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美商公司不服,向一中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商公司在向商标评审委申请复审时提出了“NBA”商标及“NBA及图”商标两组商标作为引证商标,并提出该两组商标均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上述两组引证商标的恶意抄袭、模仿等复审理由。参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复审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而商标评审委仅针对其中一组引证商标即“NBA及图”商标的复审理由进行了评审,并未对“NBA”商标作为引证商标的相关复审理由进行全部审查。因此,商标评审委所作出的裁定证据不足,依据不充分,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此裁定。
卡地亚诉卡迪亚 婚纱影楼变名称
因在商业字号中使用了与世界知名珠宝品牌“卡地亚”相近似的“卡迪亚”,北京情订奇缘婚庆服务中心及卡迪亚婚纱摄影馆被拥有“卡地亚”商标的卡尔蒂埃尔国际有限公司告上法庭。2007年4月,该案双方当事人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卡尔蒂埃尔公司称,该公司成立于1847年,主要从事服装、皮具、眼镜、珠宝、钟表和摄影等领域的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尤其是珠宝,早在20世纪初,就在全球享有盛誉,深受各国皇室和上流社会的喜爱。“Cartier(卡地亚)”品牌在中国乃至世界享有较高的知名度。200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原告旗下的“卡地亚”和“Cartier”为驰名商标。
卡尔蒂埃尔公司的代理人说,两被告在申请登记的字号中使用“卡迪亚”三个字与原告注册拥有的驰名商标“卡地亚”相近似。尤其是“Cartier”既不是被告的公司名称字号,也不是被告的注册商标,更不是“卡地亚”三字的汉语拼音,却被被告长期悬挂于“卡迪亚”三个中文字的旁边,并在其影楼的店外、网站及其他宣传媒介上使用带有“卡迪亚”及“Cartier”字样的标识,给公众造成了混淆。二被告的行为是一种故意侵犯驰名的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索赔经济损失5万元及诉讼、调查合理支出5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等。
被告则称,将“卡迪亚”作为分支机构的名称,主要源自被告对法国著名摄影师Henri Cartier-Bresson的崇敬,同时使店名与其店面的异域情调风格相协调。原告主观扩大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范围。原告在“宝石、首饰”上的“Cartier”和“卡地亚”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不能扩大保护到与其商品毫不相关的婚庆服务上,阻止他人的正常经营。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北京情订奇缘婚庆服务中心及卡迪亚婚纱摄影馆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变更企业名称的申请,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与“卡地亚(Cartier)”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字样;二被告停止使用与“卡地亚(Cartier)”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标识或字样,并向原告卡尔蒂埃尔国际有限公司出具保证函,支付补偿金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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