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法 > 商标专用权 >
贯彻《商标法实施条例》 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工(6)
www.110.com 2010-07-08 17:06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商标法》关于“禁止使用”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根据该条的规定,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 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如何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问题历来是商标执法中的难题。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两方面的情况:一方面是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的企业 名称冲突;另一方面是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他人的驰名商标冲突。关于前一种情况,可以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 利的规定,通过商标注册异议程序、撤销程序解决。关于后一种情况,《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 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 理。”《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这些规定为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依法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问题具有重要意 义。

八、设立了回避制度
  原来的商标法律法规在商标注册和评审程序中没有规定回避制度。为保证商标注册和商标评审的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商标法实施条例》增设了回 避制度。《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在商标注册和商标评审程序中,工作人员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的,如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是当 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当 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回避制度的设立,进一步严密了商标注册程序,为公正、合理地确立商标专用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总之,作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加大了遏制和打击商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 严密了商标注册程序,加强了对商标使用秩序的规范,完善了对商标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是公正、准确地执行《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 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