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依法受理本案。
二、法院在审理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的案件中,能否对系争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对此问题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管理的法定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因此,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职权范围,法院无权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认定驰名商标。
第二种观点认为:首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是一个客观事实状态,法院在案件的审判工作中应当查明案件事实,如果案件事实涉及到系争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时,法院应当对系争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作出明确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往往涉及到域名注册人在注册使用域名时是否具有过错的问题,这对判定域名的注册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有重要影响。因此,法院可以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认定驰名商标。其次,虽然《商标法》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但这只是从商标的行政管理方面赋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一定的行政职权,《商标法》并没有否定法院可以在审判中对系争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虽然《驰名商标志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唯一机关,但这一行政规章对法院的司法活动没有法律约束力。最后,从国外司法实践来看,法院有权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认定系争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是司法上的通行做法。因此,法院在审理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而产生冲突的案件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系争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法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有关证据,确认宝洁公司使用在香皂上的“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在本案终审判决后的2001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该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的持续时间,宣传该商标的持续时间、程度、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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