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将对我国司法制度产生怎样的影响?司法机关应当做好哪些准备?这是社会各界、尤其是司法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根据WTO协议的有关规定和我国所作承诺,笔者认为应当着重从以下四方面研究入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并相应做好准备:
一、WTO协议在我国不具有国内法地位,不能直接适用。在入世谈判的最后阶段,有些WTO成员曾经建议我国确认WTO协议具有国内法地位,可以直接适用;在国内法与WTO协议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优先适用WTO协议的规定。我国有些部门的同志也曾持有类似观点。我们没有采纳这种意见,而是采取修改、完善国内法的方式执行WTO协议和我国所作承诺,因为这是对我国最有利的一种方式,也是绝大多数国家加入WTO时的普遍做法。
自1999年年底以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各部门对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务院文件进行了多次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入世前要修改或者新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近40余件。目前这部分法律、法规的修改或者制定工作已经基本完成,12月10日前将全部出台;12件与WTO协议和我国入世承诺不符的行政法规,也已经宣布废止。需要立、改、废的部门规章有两千余件,国务院要求在11月底公布废止的规章,出台修改或者新制定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正在抓紧进行,但也将在入世前完成。
为了做好入世准备,我国各级法院的法官在学习WTO规则的同时,尤其应当认真研究为适应入世需要新修改、新制定的这批法律、法规。将来审理涉及外经贸的案件时,要适用有关国内法,而不应直接适用WTO规则。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国内法的规定与WTO协议的规定不符,应当通过有关途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报,由这些机关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除了现行法律规定的途径外,我国还将根据加入议定书的规定,建立专门的申诉机制,任何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都可以通过该机制,把违反WTO协议和我国对外承诺的情况反映给国家有关机关。
二、认真清理、修改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司法解释。WTO协议和我国加入议定书都规定,中央政府确保我国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措施符合我国在WTO协定和加入议定书中承担的义务,并确保它们在我国整个关税领土内统一实施。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0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3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3条等的规定,普遍适用的司法判决也应符合我国承担的义务。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法院判决对法院审判其他案件没有约束力,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大量普遍适用的司法解释,其作用类似于判例法国家的司法判例。因此,对于其中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司法解释,应当及时进行清理,废止或者修改不符合WTO协议和我国所作承诺的规定。
- 上一篇:商标申请先用权纠纷
- 下一篇:商标权的程序保障刍议
相关文章
- ·入世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影响
- ·入世我国劳资关系的影响
- ·有限合伙制度对合伙企业司法解释的影响
- ·司法角度探析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法制制度
- ·浅析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 ·关于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思考
- ·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探讨
- ·从WTO《反倾销协定》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 ·论司法解释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
- ·浅析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 ·关于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思考
- ·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探讨
- ·从WTO《反倾销协定》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 ·试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之构建
- ·改革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之管见
- ·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释的若干思考
- ·入世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更新
- ·浅析入世后中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司法审查制度
- ·重构我国司法调解制度之管见
-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上)
- · 商标复审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 · 商标复审的类型
- · 驳回商标复审的评审和裁定
- · 驳回商标复审的申请程序
- · 驳回商标复审的类型
- · 商标驳回复审的作用包括哪些
- · 商标复审终局决定该何时“终结”
- · 商标权的程序保障刍议
- · 商标复审申请书的构成
- · 商标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