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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影响
www.110.com 2010-07-09 14:50

 入世将对我国司法制度产生怎样的影响?司法机关应当做好哪些准备?这是社会各界、尤其是司法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根据WTO协议的有关规定和我国所作承诺,笔者认为应当着重从以下四方面研究入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并相应做好准备:

  一、WTO协议在我国不具有国内法地位,不能直接适用。在入世谈判的最后阶段,有些WTO成员曾经建议我国确认WTO协议具有国内法地位,可以直接适用;在国内法与WTO协议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优先适用WTO协议的规定。我国有些部门的同志也曾持有类似观点。我们没有采纳这种意见,而是采取修改、完善国内法的方式执行WTO协议和我国所作承诺,因为这是对我国最有利的一种方式,也是绝大多数国家加入WTO时的普遍做法。

  自1999年年底以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各部门对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务院文件进行了多次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入世前要修改或者新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近40余件。目前这部分法律、法规的修改或者制定工作已经基本完成,12月10日前将全部出台;12件与WTO协议和我国入世承诺不符的行政法规,也已经宣布废止。需要立、改、废的部门规章有两千余件,国务院要求在11月底公布废止的规章,出台修改或者新制定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正在抓紧进行,但也将在入世前完成。

  为了做好入世准备,我国各级法院的法官在学习WTO规则的同时,尤其应当认真研究为适应入世需要新修改、新制定的这批法律、法规。将来审理涉及外经贸的案件时,要适用有关国内法,而不应直接适用WTO规则。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国内法的规定与WTO协议的规定不符,应当通过有关途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报,由这些机关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除了现行法律规定的途径外,我国还将根据加入议定书的规定,建立专门的申诉机制,任何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都可以通过该机制,把违反WTO协议和我国对外承诺的情况反映给国家有关机关。

  二、认真清理、修改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司法解释。WTO协议和我国加入议定书都规定,中央政府确保我国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措施符合我国在WTO协定和加入议定书中承担的义务,并确保它们在我国整个关税领土内统一实施。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0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3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3条等的规定,普遍适用的司法判决也应符合我国承担的义务。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法院判决对法院审判其他案件没有约束力,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大量普遍适用的司法解释,其作用类似于判例法国家的司法判例。因此,对于其中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司法解释,应当及时进行清理,废止或者修改不符合WTO协议和我国所作承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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