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
第二十九条 【终局裁决】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中“国家的劳动标准”是指国家对劳动领域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通过规范性文件加以统一定量的规定。
在同一劳动争议案件中,有部分仲裁请求为第四十七条规定事项的,则涉及该事项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八、【不服仲裁裁决的审理】
第三十条 【破产中的劳动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劳动者有权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对仲裁机构逾期未受理的处理】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 【对仲裁机构逾期未裁决的处理】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不存在鉴定、送达延误、移送管辖、案件排期及等待工伤复议、评残结论等客观中止事由的,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及尚未裁决的证明。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劳动者申请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有关案件的仲裁。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终局裁决的认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但其中某项请求的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则涉及该项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第三十四条 【起诉又撤诉的处理】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但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撤诉并对案件继续审理;用人单位同意不再审理的,可以准许劳动者撤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三十五条 【对同时起诉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劳动者起诉的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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