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每个有单位的人,生老病死都是由国家来保障,相当于国家统管。尽管那时还未深入触及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社会保险制度,但是劳动保障的概念已经提出,而且《劳动保险条例》也已出现。如今,这个条例的部分内容已经被后来文件所取代,但是条例并未废止,至今仍具有重要地位,应该说这个条例的出现在当时算是一个契机。
要对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下个结论很难,因为它仍处于不断探索、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探索统筹城乡、全民覆盖的步伐已经开始,但“统账结合”的中国养老保险模式还有待时间的检验。长远来看,社会保险通过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实现基础性保障,商业保险则通过自愿购买的方式实现更有针对性或更高水平的保障。
社保:差异化&公平性
社保制度追求一体化,企业并不能因为其类型或规模的不同,而在社保的缴纳上有所差异,因为这里面还涉及到了公平性的问题。《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183号令)中对此有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也就是说,只要是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都采取统一的社保制度。道理也很简单,如无特殊必要,区别对待会造成不公平。
差异化
现实中不同类型、区域或规模的企业在社保政策的执行上之所以存在差异,是由于各地区政策、监管力度、学术理念和发展阶段的差异造成的,而社保制度本身并不是要制造这种差异性。
就企业的执行而言,不同性质、不同规模及发展阶段的企业,可能也不一样。确实存在部分企业在发展初期因成本等考虑,倾向暂缓建立或低水平建立社保制度的情况;但是当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不规范风险加大,而企业品牌声誉等考虑比重也更大,对建立社保制度的必要性的意识才更强烈些。
具体来讲,目前社保的差异主要体现有三点:
一是地区差异。主要表现是经济发达地区财力充足,社保基金充裕,社保待遇相对较高。这与地区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统筹层次、历史沿革等都有关系;
二是特殊情况下的政策差异。比如外来从业人员、农民工等,一开始的设想是他们的缴费、待遇和城镇职工一样,但在实际运行中出现很多问题,由于他们流动性太大,又没有相应的社保转移等配套政策,于是才会出现农民工群体不愿意参保和退保事件。后来国家就专门针对这一特殊群体,在政策上做出调整,实行“双低政策”,即“低基数缴费,低待遇享受”。这一方面跟社保理论发展有关,另一方面与各地社保基金状况、人群实际情况以及社保试点探索等也有很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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