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为什么要推动社会救助立法?是为了立法而立法吗?显然不是这样。一句话,推动社会救助立法是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是依法行政的实际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而言,又至少有以下几个显而易见的理由:
第一,贫困现象的长期存在需要稳定的制度安排。贫困现象的存在几乎与人类历史一样长久,因为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可能遭遇各种各样的风险而陷入贫困状态。具体到特定的社会成员,贫困可能只是其暂时的生活状况;但是,对一个社会而言,贫困注定是一种长期存在的现象。一方面,不断地有人陷入贫困;另一方面,一些社会成员几乎无力摆脱贫困状况。因此,一个文明社会总是要发展出稳定的济贫制度,以因应贫困现象的长期存在,控制其负面影响。在现代社会,这种制度的最典型代表就是法律。因为,相对而言,法律是最稳定、最具强制力的制度规范。事实上,各种各样的社会救助立法是西方发达国家立法的重要内容。
第二,社会救助立法是保障贫困者权利的有效手段。在现代社会,社会救助行为的发生是基于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而不是基于慈善和施舍,这是现代社会救助与传统社会救济的一个重要区别。何以申明公民的基本权利?实践表明,最普遍、最有效的做法就是通过立法加以明确。西方发达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正是逐步通过专门的立法确认了公民权利的正当性和国家保障这种权利的义务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但是,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所规定的一些原则,如果没有专门的立法就实施主体与实施程序等进行规范,就难以得到落实。由此,我们必须制定专门的社会救助法,在贯彻宪法原则的基础上给予公民基本权利具体而有效的保障。
第三,社会救助实践的成功经验需要上升为法律。改革开放以来,因应我国贫困形势的变化,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发生了重大转变,目前的社会救助与改革开放以前的社会救济相比,在很多方面都有了很大的不同。特别是,我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实践,体现了很多创新之处,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代表了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发展的基本方向。为了确认这些经验,使之具有长期的、稳定的、普遍的效力,就应当将其总结、提升为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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