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手续: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直接到就近的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参加农保的从业人员仍需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生育妇女本人身份证及本人实名制的活期银行存折(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邮政储汇局),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疗证明》;
3、生育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经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
失业的生育妇女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从业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
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三、申领手续中的具体操作问题说明:
1、申领者提供了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可以不需要提供《独生子女证》。
2、提供了《独生子女证》,前两证就不需要再提供。
3、如果一方或双方为单位集体户口,不需要提供户口簿,但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警署出具的户籍证明。
4、男方为现役军人,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来替代其户口簿。
5、外籍人员、外省市户籍人员,不需要提供户口簿。但须在申请表的相关栏目中填写清楚。
6、计划内生育第二胎的申领者,提供的“生育批准证明”,各中心核对后进行复印,原件应退还给申领者本人。
7、对于再婚、流产人员,应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仔细的审核,如提供的材料齐全,各中心应予以操作,如在审核中遇到疑难问题,可与区计生委取得联系。最后还会有区计生委进行把关,如查出有重复享受的人员,按原规定进行处理。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0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截止到2004年6月底,全市已有450万从业人员参加了生育保险,10万名生育妇女领取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人均待遇标准为7200多元。为了保障低收入生育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充分体现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同时也为了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市政府日前对《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调整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修改后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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