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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城生育保险政策四重新意(5)
www.110.com 2010-08-12 14:51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这是一种误解。这是因为,生育关系到整个民族的劳动力再生产,而下一代的素质高低又直接关系到整个民族的兴衰。因此,妇女生育是在尽社会义务,其生育的社会价值理应得到尊重,妇女为尽此社会责任而导致体能和经济的双重亏损,应当得到社会的回报。为此,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为单位所有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更何况符合条件的男职工也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有职工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那些项目?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有职工问:生育津贴怎样计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女职工生育按法定产假期限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其生育时本人的月缴费基数计发。计发标准为:1.正常分娩按3个月计发。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0.5个月;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发0.25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发0.5个月;2.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3.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4.7个月以上早产或超期分娩的按第1项规定的标准计发。我们按某位女职工正常分娩为例,如用人单位按上年月社平工资60%缴纳生育保险费,那么这位女职工可以得到1194X3=3582元的生育津贴;如果用人单位按上年月社平工资缴纳生育保险费,那么这位女职工可以得到1989X3=5967元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预发生育津贴,产假期满后,由社保经办机构结算给用人单位。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应发的产假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有职工问:国家对女职工产假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正常分娩为90天,难产实施剖宫手术的增加15天;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人工)流产的为20至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为50天;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有人问: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满6个月后就可不再缴费吗?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满6个月仅是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最低条件要求,而并非只要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满6个月即可不再继续缴费。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是指用人单位必须为在职职工连续不间断缴费。如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满6个月,但职工仍然在职的情况下中断为其缴费,则属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职工生育后,其生育相关费用不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而由用人单位支付。(汤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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