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的给付条件
www.110.com 2010-08-16 16:13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上一篇:失业保险待遇包括的具体内容
- 下一篇:我国失业保险立法的三次飞跃
相关文章
- ·职工失业保险条件及登记
- ·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
-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
- ·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
-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
- ·政协委员建议为大学毕业生建立失业保险制度
- ·刍议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
- ·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只能是缓兵之计
- ·安徽省教育厅副厅长:为大学生建立失业保险制
- ·我国是可以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
- ·大学生入学就应购买失业保险
- ·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
- ·试行大学生失业保险
- ·大学生失业保险在我国可行吗?
- ·南京市人民政府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 ·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及缴费比例如何?
- ·个人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提至2%
- ·失业保险的保费如何计算?
- ·失业保险比例
- ·农民工外地工失业保险办理程序有调整
最新文章
- · 日本失业保险的运作
- · 稳定就业作失业保险工作
- · 实施失业保险政策
- · 国外失业保险的启示与思考
- · 2400万人获益于失业保险制度
- · 完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
- · 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的具体内容
- · 失业保险的给付条件
- · 我国失业保险立法的三次飞跃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