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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修订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
www.110.com 2010-08-12 16:16

  关于违规处罚 违规行为记入信用系统

  原条文:劳动保障、卫生、中医管理、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修改后:如果个人、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其记入医疗保险信用信息系统,实行重点检查,并可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个人骗医保可按三倍罚

  原条文:个人骗取医疗保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追回,并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转卖用医保基金报销的药品牟利,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除追回损失外,还要对个人处骗保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骗医保同样罚

  新增一条:如用人单位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基金进行追回,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骗医保金未成功也罚款

  原条文:定点医疗机构有违规行为,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修改后:补充规定,定点医疗机构有违规行为,但未对医保基金造成损失的,也要处5000元以下的处罚。

  解读:本次修改对个人、单位、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都加大了处罚力度,特别是没有骗保成功且没有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也要被处以罚款。

  这个修改主要是为了在提高报销比例的同时,更好地规范个人参保行为。同时,这样可以规范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和报销医疗保险行为,减少上述单位与个人合伙骗取大额医保基金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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